2012年11月17日 星期六

再談法律文化衝突


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在十八大報告中,再一次強調在香港和澳門實踐「一國兩制」,必須同時間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若中央政府能真的做到尊重兩制差異,那會是非常好,不過要如此做,就要先攪清楚兩制之間的差異是在那裏。
回到之前梁愛詩批評香港的法官對特區和中央政府的關係缺乏認識,當中涉及的正就是香港法律界與內地法律專家對如何理解「基本法」存在差異。我之前在文章中稱這些差異為法律文化衝突。差異可以見於三方面。
一、在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時候,香港法律界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文本意思為依據,因對一般人來說,他們只能讀到的就是條文的文字,他們也只能按條文的文本意思來掌握法律的規定,以此為基礎去規劃自己的行為以符合法律的要求。換句話說,理解法律條文的方法應能讓公民可明確清楚知道條文的意思。但內地法律專家卻傾向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所要達成的目標為立法原意,來作為解釋「基本法」時的依據。問題甚麼是一項條文的立法原意卻對大部分人來說都是很難掌握的。這正反映了兩制對法治有不同的要求。
二、香港法律界在理解「基本法」時,其所要實踐的法治是必須對任何行使公權者(包括了最高的權力機關)都有足夠的法律制衡,「以法限權」是在香港實行的法治非常重要的要求。但內地法律專家所理解的法治,卻不一定要對最高的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所制衡,只要這機構是依法行使權力就符合法治的要求。這又涉及法律最終所要達成的目的是甚麼。
三、香港法律界普遍的看法是要求法律應是能保障公民的個人基本人權的,因而按這法律的終極目的來理解「基本法」的條文時,所得到來的理解有可能要社會一些所謂整體利益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保障基本人權作出某程度的犧牲。但內地法律專家卻把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如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為法律的終極目的,因而會更傾向支持法律對公民的個人權利作出更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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