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日 星期五

引入半總統制的配套安排


上星期我提出香港可引入半總統制或行政機關雙首長制,或可解決特區行政與立法機關不協調的問題。這建議的關鍵點是改變政務司司長的角色,由他去充當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之間的橋樑或緩衝。政務司司長由行政長官決定人選,但這人必須能取得立法會內大多數的支持。這建議的好處是不用修改基本法,而是以憲法慣例為現有制度加入制度性的彈性,令行政及立法機關可以因應不同情況而作出調節,為行政與立法機關順暢合作加入滑劑,亦可減低行政與立法出現衝突時所造成的衝擊。
這建議的一個重點是讓行政機關的一部份成員(即政務司司長及一些主要官員)有可能與立法會有重疊,那才能發揮上述的憲法功能。因此要使這港式的半總統制能發揮最大的作用,因應香港本身的現實政治情況,還需要加入一些配套的安排。
按這建議,政務司司長及主要官員不一定要是立法會議員,但亦假設有部份立法會議員會有可能出任政務司司長及主要官員,而能出任主要官員和立法會議員的政治人材,所需的政治才能未必是一樣的。立法會議員,尤其是地區普選產生的議員,他們除了議政外還要處理地區事務,但一些具備管治能力的政治人材卻未必善於處理地區事務。為了吸引更多具備管治能力的人進身議會以提供人材庫讓行政機關選用以配合上述的憲制改變,就是同時改革立法會的組成及選舉制度。
首先是把立法會的議席由現在的七十人增加至九十人,而新增的二十席可仿效現有的五個超級議席,以香港為單一選區,分別是候選人不是由區議員提名,而是由政黨提名,由全港選民投票,議席按各政黨的得票比例和名單內各人的排序分配。現有的五席超級議席也可併入這新的議席類別,不論餘下的六十五席的選舉方法會作甚麼改變。
各政黨可以提出候選人的名單,而名單候選人可以按慣例以內閣的形式提出,即政黨會提出名單內各人若當選可以在政府擔當那一個局的局長,而名單排首位的應是政務司司長,並依次是財政司司長及各局局長。律政司司長因角色特別,或許不適合由立法會議員出任。這安排更可讓選民在立法會選舉時一併選擇他們屬意那一政黨及那些人選去出任主要官員。各政黨名單內指名會出任某局局長的候選人,更可在選舉中就著相關政策局的政策範圍進行辯論,讓選民更清楚知道他們政黨對相關政策圍的具體政策建議及看法以便選擇。
立法會內的各政黨若單靠本身未必可以贏得立法會內大多數的議席,它們可聯合提出名單,若最終只有兩至三張名單參選,以二十五席去計算,有可能各政黨都會有近十位候選人當選。若在另外的六十五席選舉中某政黨或政黨聯盟能取得足夠議席,行政長官就會提名那政黨名單內當選的政務司司長的人選為正式的政務司司長。由於當選名單已是一個相當完整的管治團隊,一經委任政務司司長,他就可以向行政長官按其所屬的名單推薦財政司司長及各局的主要官員人選,(即使名單內的人最終在選舉因那政黨票數不足而未能當選)。他亦可以邀請在所屬名單以外而又理念相同的人去填補餘下的律政司司長、局長及副局長的空缺。
即使是未能獲行政長官邀請籌組政府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因他們的選舉名單也必會有一些是指名會出任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及各局局長的候選人當選,那也會很容易讓反對黨組成一個影子內閣,能對執政黨進行有效的監察。
無論是引入半總統制或是上述立法會議席組成及產生的改變,都是建基在現有的制度之上,而只是在現有制度上加入適當的彈性及變化,而改革也不一定要留待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由普選產生才能推行。即使行政長官的產生不符真正普選的要求,及行政長官不得是政黨中人的限制仍在,或立法會內仍保留著不符普選要求的議席,仍不阻推行這建議。當然終極的目標是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所有議員都要是由普選產生。這建議除有助解決行政與立法機關不協調的問題外,應還有助推展香港落實民主普選,因選民在整個憲制下享有更大及更多的選擇權,亦會有助政黨吸納政治人材及重新組合,讓香港的政黨有機會發展得更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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