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半總統制與政黨政治


一直以來特區行政與立法關係的問題是由行政長官領導的行政機關因未能在立法會內得到穩定的支持,導致行政不能有效主導立法,因而未能也未敢提出一些具爭議性的政策和法案去解決香港深層次的矛盾。近年,即使一些起始爭議性不大的政策,最終政府或是撤回,或是要作出大副修改才能獲立法會通過。
我提出半總統制的目的就是要解決這問題,關鍵是行政長官任命能得到立法會大多數支持的人出任政務司司長來負責政府的實際及日常管治工作,那麼行政與立法透過政務司司長就可以取得協調。換句話說,政務司司長成為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橋樑。
這無可避免會改變特區內的權力關係,但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的權力會如何再置配,半總統制能否解決上述提到行政未能主導立法的問題,還要取決於香港政黨具體的情況。因應立法會內政黨的情況,半總統制可能會有幾種形態,而在每種形態下,權力關係或會不同。
一、半總統制的運作是假設了負責領導日常管治工作的政務司司長可得到立法會的大多數支持,這也是行政長官任命政務司司長的基礎。理論上,若立法會內有多數黨,即有政黨能取得立法會內大多數的議席,那很自然會由多數黨的領袖擔任政務司司長。二、若沒有一個政黨能取得大多數議席,但幾個政黨組成的政黨聯盟組合起來能取得多數議席,聯盟的領袖亦會被任命為政務司司長。在這兩種處境下,行政權會較實質由行政長官轉到立法會內的政黨,因政黨以其本身的組織聯合方式,已能確保由誰來當政務司司長,行政長官任命政務司司長的酌情權並不會是太大。這兩種形態的半總統制應最能確保行政機關提出的法案和政策會得到立法會的支持,因政務司司長按安排透過立法會內支持他的政黨必可確保立法支持行政。
三、但若沒有一個政黨或政黨聯盟能取得大多數議席,那麼行政長官便可以發揮較大的影響力去把立法會內的幾個政黨整合起來,並由他推薦政務司司長的人選給各政黨,這樣的政務司司長會相較由政黨或政黨聯盟佔立法會多數而產生的政務司司長,與行政長官的關係更密切,行政長官的實質權力亦因而會較大。但這形態下的半總統制,政務司司長在立法會內的主導性卻未必足夠確保立法必定會支持行政。
四、在上面第一及第二種形態,若行政長官與立法會內的大多數黨或政黨聯盟同屬一個派系,行政主導立法會是最強。但還有一種情況是立法會內的多數黨或取得多數的政黨聯盟與行政長官分屬敵對派系,那麼行政長官和政務司司長會進入所謂的「同居關係」,行政長官的權力會受到最大的制約,但他仍會保留左右政局的權力。在這形態下,行政實質一分為二,立法仍會支持行政,但那是支持政務司司長領導的行政,受著行政長官那一方的行政所制約。
故此,香港若引入半總統制,後果如何還得看政黨發展如何才能確定。以現在香港政黨發展的情況,應不會有一個政黨能取得立法會內的大多數議席,而各政黨的關係亦並不親密,故要組成緊密的政黨聯盟的機會也不會太大。也因此,出現「同居關係」的機會亦不會很大。以現在香港政黨的情況,若在此時引入半總統制,行政長官應可保留最大的權力及影響力,借助政務司司長加強行政機關與立法會內的不同政黨和政治力量的聯繫,那應至少比現在行政與立法割裂的情況較佳,但又未必可以如其他形態下的半總統制有那麼穩固的行政與立法關係。
            不過,引入半總統制亦可能會反過來影響香港政黨的發展。在現有的政制下,立法會的政黨無論多強大,都沒有可能執政,但在半總統制下,能取得立法會大多數議席的政黨就實際有執政的機會。即使個別政黨不能成為大多數黨,各政黨之間也會多了誘因,去與理念相近的其他政黨或是合併,或是建立起更緊密的聯繫組成政黨聯盟,以爭取執政的機會。因此若引入半總統,香港的政黨或會因應而作出轉化,令半總統制的形態也會隨之而產生變化。若行政長官也朝向政黨化,半總統制的發展亦會因而有所不同,令上述第一、第二、及第四種形態的半總統制也有可能在香港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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