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4日 星期六

宗教與人權


最近香港大學舉辦了一個宗教與人權的宗教對話論壇,回教、基督教及猶太教的領袖就人權的基本原則提出他們宗教的立場,和與台下的參與者進行對話。綜觀宗教與人權的關係可有幾點觀察。
一、各宗教對以國際人權宣言為基礎而發展出的人權理念大體是持正面態度。人權的基本理念是要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各宗教的宗教典章都有經文是支持人權理念的,是與人權理念相容的,但也有經文是與人權理念是相悖的。最終各宗教對人權的立場,無可避免涉及他們採用甚麼方法去解讀不同經文,得出其對人權的看法。正因宗教典章可有不同的解讀空間,故在同一宗教內對人權的看法卻可持不同看法,或即使是接受人權的基本理念,但在個別人權在具體實施時的情況,卻仍會對個別人權的內容及可受到的合理限制有不同的結論。
二、各宗教的教義與信徒實際的行為未必一致。即使各宗教都確立人權於其宗教信念的重要性,但同一宗教在不同國家的信徒,卻因著其本身所處的歷史傳統、政治、經濟及文化的處境,未必能完全按其教義尊重人權, 或是選取與人權不相容的經文和教義為其宗教依據,在人們的實際生活和政府的管治中,未能真正做到尊重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包括了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其他宗教的信徒、及同一宗教但屬不同教派或與主流教派有異的信徒。
三、不少宗教都是生活於多元的社會,即沒有一個宗教再能主導整個社會的政治及道德標準,而在社會內有著不同的意識形態的人都會要求他們的價值被社會考慮和尊重。即使社會內的大部份人都屬同一宗教,但社會內仍存在一定數量的人並不屬這宗教。即使在同一宗教內,如上所說,他們的宗教觀點也未必是單一的。因此,各宗教也必須考慮,規管社會內所有人的法律,包括了並非其宗教的信徒,是否應直接實踐或反映其宗教教義所支持或認同的價值,尤其是那些中與人權理念不相容的教義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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