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日 星期六

財政紀律


由於立法會財委會未能在十月內通過長者生活津貼撥款的申請,按政府的說法,即使財委會在十一月能通過申請,追溯期只會是通過申請的當月的首日,故也不可能追溯至原先的十月的首日。政府的主要理據是政府須按財政紀律辦事。所謂財政紀律,是指政府一般的支出,因為需待財委會通過撥款,政府才可以動用撥款,故開支不設追溯期。 但這也不是說政府支出不可有追溯期,每年周期性的調整開支如公務員加薪安排,因需要時間討論及諮詢,故仍是可以有追溯期的。
            先不論這財政紀律的對錯,但這財政紀律卻肯定不是可以規範立法會按《基本法》行使的財政監察權的憲法慣例。有關這一條不設追溯期的財政紀律的說法,是今次有關長者生活津貼的爭議時才聽到,即使這做法是行之有效,但至少並不是各界包括了立法會財委會已有很清楚共識的規則。
            這不設追溯期的財政紀律當然是有其理據,但即使為一些非周期性的支出加入追溯期,那也不一定對政府財政構成很大的問題,因最終是否設定追溯期及多長的追溯期,還是得由財委會決定,那即是說所有財政支出仍會經由財委會詳細討論後才能通過。
            因此,不設追溯期的財政紀律並不是鐵一般的規律,至少政府在今次也已接受為長者生活津貼設立了一個不多於一個月的追溯期。重點其實是維持這財政紀律所帶來的公共利益是否足以凌駕其他的公共利益。在有關長者生活津貼的討論,是否應設立一個更長的追溯期,涉及的公共利益還包括扶助有需要的老人家讓他們可以得到最大的保障,及議員和公眾能對這建議有充份時間的討論。
尤為重要的是後者,為了良好管治,政府在作出任何影響深遠的決策時,都必須讓社會有充份的機會參與。為了保障這公共利益,在現有不設追溯期的財政紀律內,加入更大的彈性容許更長的追溯期,卻並不是甚麼不可逾越的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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