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9日 星期六

再談一人名單

特區政府在政治壓力下終延後通過替補機制並作諮詢,但替補機制的合憲性問題還是未解決。上星期我提出政府關於立法會議員出缺的替補機制的新建議,還未能解決一人名單的合憲問題,有讀者提出以下問題:「如果修訂法例表明,如議席出缺便會優先由同名單替補,參選人在參選時完全知道這個遊戲規則,但他都堅持不找別的人一起組成名單,堅持一個人一張名單,那麼如這個參選人最終當選但他又辭職,因為當初是這名參選人堅持不用組合名單,那政府採用最大餘額替補,是不是也有一定的理據?也不一定違憲呢?」

我的回應是,為何一人要用一人名單參選,甚或選民為何投票給一人名單,存在著很多不同的可能性和原因,而不少是在一個香港這樣的政治多元社會,都是合理的原因,如參選人要維持其個人在政治上的自主性。至少在香港的政制發展,我們還是容許獨立人士參選的。同樣地,選民的選擇也有合理的原因支持一人名單的候選人,如他只對那名候選人有認識或其他名單的候選人他都不願支持。我們沒有充份的理由強制或懲罰投票給一人名單的選民。

當人們是有合理的原因以一人名單參選或支持一人名單的候選人,那麼由那會產生不合理現象的最大餘額制去限制了這些選民在行使選舉權時的選擇及意志表達,就變得不合理而不合憲了。

即使是多人名單,我上星期的說法也只是說,若同一名單的未當選候選人以變相公投去拒絕接任,而這又被定為是不合理的,以最大餘額制作替補機制才有可能合憲。事實是,這也難說法庭必定會接受以變相公投為由,去拒絕接任必定是不合理的原因。關鍵是拒絕接任的不合理程度較高,還是最大餘額制的不合理程度較高。

若同一名單的候選人以一些合理的原因如患病拒絕接任,政府的新建議,先以同名單的未當選候選人接任,後以最大餘額制決定替補人選,就沒有保証是合憲的了。

2011年7月6日 星期三

香港家書

翊朗:

最近晚上都與你讀一本關於思考方法的書,當中談到我們可以如何同意、不同意及回應別人對事情的看法。這裏我想與你討論一個可能看來是很複雜的問題,看你能否把這些知識應用得到。

可能你從新聞也聽過政府提出在立法會議員的議席出缺時,建議不用現行的方法進行補選,而用一個替補的機制去決定由誰來補上。政府提出的替補機制有可能違反《基本法》,之前我也與你討論過了,這也是為何我們會在上星期五七月一日一家人參與了「七一大遊行」。當日很多人參加,除了是不同意這替補機制外,也認為政府不應在決定那麼重大的事情,涉及香港人選舉權的事宜, 未按以前的做法,先進行諮詢,有違程序公義。政府現在終於願意暫時擱置通過這方案,會先進行約兩個月的諮詢。但怎樣的諮詢才能符合程序公義的要求呢?

程序公義是指當一個決定會影響到某一些人,在正式作出這決定前,受影響的人應在做決定的過程中,有機會對這可能會作出的決定,表達他的想法及意見。作決定者不應在聆聽意見前,已經先入為主地有了預設的想法。

為何作決定時,要符合程序公義呢?其中一個原因是要尊重每一個人的個人尊嚴,不會在他未得到充份機會去表達自己的想法前,就已經被剝奪了一些權益。就好像如果有一天在家裏我見到地上有一個破碎的玻璃杯,而你就站在旁邊, 我不給你機會解釋, 就一口咬定是你打碎的,並懲罰了你。我想你也會覺得不公平罷?

政府在決定一些重要政策時,如用替補機制去填補議員出缺的席位,因涉及香港人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的選舉權,決策過程理應要符合程序公義的要求。而進行諮詢可以是一種去實踐程序公義的方法,但最終諮詢是否達到程序公義的要求,也要看這諮詢是如何作。

要作一個恰當的諮詢,那會包括幾方面的要求:一、諮詢應是在政策還在醞釀過程中就要進行,而不是等到要決定之前的一刻才去做。現在政府是到了通過它自己提出的方案前不夠十天才決定要去作諮詢,那明顯是不足夠的。且政府是因上一年有五位議員辭職後再參選攪所謂「變相公投」,認為這是一個漏洞,就決定提出替補機制去堵塞這漏洞。但這是否真的一個法律漏洞,並不能單單因上一次進行補選時投票率不高就可以推論出來的。因此,真正的諮詢應包括問香港人的意見,看他們是否認同「變相公投」真的是一個漏洞而需要堵塞。

二、政府應對建議提出充份的理由解釋,使被諮詢的人能掌握足夠的資料自行分析、考慮、及作出判斷。由於大律師公會及一些學者已提出了意見認為政府提出的替補機制,即使經過了修訂,也還是違憲的,那麼政府在諮詢文件得把各種方案的正反意見都清楚羅列出來,讓香港人去決定應以甚麼方法去處理議員出缺的問題,那才符合程序公義的要求。

三、政府應讓香港人有充份的時間去思考、討論及決定相關的問題,並不能草草了事,不然也不符合程序公義的要求。現在政府會用約兩個月的時間諮詢,以替補機制問題的複雜度,這只可能說是免強足夠。

四、在諮詢過程中得到的意見,政府必須真心去聆聽,在作出最終的決定前,必須對這些意見給與恰當份量的考慮,那人們在諮詢時提出的意見才是有意義的。在這方面,政府過去給人的印象都是不太好的。為了讓香港人相信政府是做一個真正的諮詢,在完成了收集意見的過程後,在總結的報告中,政府必須給與充份的理據,清楚解釋為何一些意見沒有被納,和為何採納了某一個方案。

五、負責決策的官員,必須不能讓人感到他已經有了任何先入為主的想法,不然,無論結果如何,人們都很難相信這個諮詢是有意義的,及他們的個人尊嚴是受到真正尊重的。政府可能是比較難達到程序公義這一點要求,因所有負責的官員的立場都在之前的討論中已表達了出來,現在雖作諮詢,卻很難令人信服他們沒有先入為主的想法。這也是到了那麼遲才決定要諮詢的問題。

這些問題可能對你來說,可能還是深了一點,但用回之前碎玻璃杯的例子,你也希望在被我懲罰之前,有機會提出你的想法去解釋;那麼香港人的選舉權在被受到任何限制之前,不是也應該有充份的機會,透過一個能符合程序公義的諮詢程序,去表達我們的看法嗎?

爸爸

二零一一年七月九日

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中國宗教與憲政系列5:基督教家庭教會的公共神學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政權都是採用「國家管理宗教論」、「國家利用宗教論」以至「國家容忍宗教論」來設計其對待宗教的政策及法律。若中國的宗教組織,即使是那些未得官方認可的宗教組織,能接受現行政策及法律所加諸的局限,及那已經被賦予了一定程度的「法外」空間,那麼這些宗教組織與中國共產政權還是可保持一種微妙的平衡,至少可在一段時間內及在特定範圍內相安無事。

但現代化及全球化帶來對中國宗教的改變,已令基督教家庭教會在外在物質的層面有了轉變,若它們從內部的宗教信念上也有改變,情況就變得不一樣。

守望教會屬基督教福音派的傳統,而福意派主要的宗教關注是個人的靈魂救贖,不會對社會事務以至政治事務有積極參與的。守望教會雖屬福意派,但亦發展出一套它自己的神學:「山上的城、世上的光」。在某方面,守望教會可說是中國的基督教家庭教會的先驅。按這神學觀念,教會有三種特性。

一、教會是公開的,這是指未登記的家庭教會是不用隱藏,反為了要見証其信仰,是要讓人都知道教會的存在。也是依這理念,守望教會爭取按法律登記成為合法的宗教組織。但守望教會對政教關係的看法是「教會應本著良心的原則尊重神賜政府的權柄,教會的自主權也應得到維護。」因此它並不能接受中國共產政權現行的政策與法律的要求,不能加入「三自愛國會」,這個它認為是非教會性質的官方宗教機構,因而未能取得公開的合法地位。

二、教會是整體的,這是指教會是有不同職分的配搭,以及每個會眾作為肢體的配搭,使其能夠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它具體的聚會形式是會以一個整體的堂會來進行。由於守望教會人數增加到一個數目,故它就需要更大的地方去讓整個堂會一起聚會。北京市主管當局就是因守望教會太公開而又太大,超越了其容忍程度,故要用方法迫它變回以前較小規模和分散小組式的聚會模式。因這與守望教會的神學觀念出現衝突,就導致了現在雙方的僵持。

三、教會是先知性的,這是指教會是要為社會帶來光亮,把它們的宗教信念,透過教會的講臺、刊物及網站、會眾傳福音的活動而大聲地宣講出來。這是關乎教會在公共空間的角色,也就是宗教組織的公共性。可能有人會以為這是守望教會與中國共產政權出現衝突的主因,因守望教會好像要扮演某種政治角色或進行某種政治活動去挑戰共產政權的執政地位。但其實守望教會所說的公共參與,只是如很多在西方社會的基督教會般,希望能在社會內提供一些社會服務幫助貧困的人,或是在社會中發聲捍衛一些與基督教信仰相符的傳統道德價值如維護家庭和婚姻等。守望教會這方面的神學反是最能配合共產政權的「國家利用宗教論」。

但現在由於守望教會為了實踐其一套的基督教神學觀念,卻受到中國共產政權的打壓,那在家庭教會中會產生兩個可能性。一個可能是它會修正其神學觀念,在三個特點間作取捨,以犧牲教會的公開性及先知性去換取官方能讓教會以整體性的方式去進行其宗教活動。其實這也是大部份中國的家庭教會的生存之道。有一些家庭教會比守望教會更大,但它們選擇用比較低調的方式來運作,並沒有超越官方的容忍界線,甚至被容許購買面積很大的聚會場所來進行規模很大的崇拜活動,可說是「悶聲發大財」。其他家庭教會觀望守望教會的事件,就是要看守望教會能否取得突破,若最終北京市主管當局讓步,那它們也可能會變得公開及高調一些。

但另一可能性是守望教會及其他家庭教會的神學會變得更政治化,把它們公共參與的目的,由社會性及道德性,轉向為政治性。當它們看到其信仰及神學觀念,在現行中國共產政權的管治下,是無法實踐得到的話,那它們就可能醒悟到只有透過改變中國的政權模式,才真正有機會去實踐其信仰。或是它們會進一步發展出一套神學觀念,不單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中國人民的福祉,和為了其宗教的信念,要在中國建立起一個能符合其宗教信念的公義及公平的社會,那麼中國的基督教家庭教會在中國憲政的發展上,將會扮演一個更積極的角色。這或許不是中國共產政權所願見的,但現在它對宗教的政策的法律,卻有可能把具有愈益強大實力的家庭教會「迫上梁山」。

2011年7月2日 星期六

中國宗教與憲政系列4: 滯後的中國宗教政策與法律

過去幾篇文章談到由四月至現在為止,北京守望教會仍是要走到戶外崇拜的近因,是因在北京市主管當局多番干預下,喪失了室內聚會場所,而被迫走到戶外。遠因是現代化及全球化所帶來的經濟、社會及文化轉變,宗教尤其是非官方的基督教家庭教會急速增長,且因家庭教會本身的特質,其組織是緊密的,成員是具知識及有強烈信念的,具備了挑戰共產政權的實力。

但兩者之間會否出現衝突,一方面是在於共產政權如何看待基督教家庭教會,另一方面是看家庭教會會否質疑共產政權的管治地位。

今次北京市主管當局對守望教會的做法,除可能是一個地方管治單位的政策判斷或失誤外,也可能是由於共產政權一直以來對宗教的政策及法律,是滯後於之前提到由現代化及全球化所帶來的社會轉變,未能適當處理因此而產生的社會及政治張力。

回看共產政權執政六十年,其對宗教政策大體可分為兩個基本取向。第一個取向是源自共產主義看宗教為鴉片,故要把宗教徹底清除,這可稱為「國家消滅宗教論」。但只有在文革時,共產政權才曾採用此取向。

在大部份時間,即文革前後,共產政權的取向是接受宗教是會長期存在,但宗教必須為國家建設服務。具體的政策措施是:一、只承認五大宗教: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及回教。二、這些宗教都設有官方認可的全國性宗教組織以協助管理。三、宗教組組不能與外國的宗教組織有聯繫,受其支配。四、所有宗教組織都得按法律所定下的條件登記,宗教活動都得受相關的政府機構監管。五、受認可的宗教對其宗教信念得作出調整,以確保其宗教是服從於國家政權的方針政策。這取向可稱為「國家管理宗教論」。

但近年因在推行經濟改革時,人們一面倒地向錢看,而共產主義提供的道德規範隨著文革結朿而破產,形成了中國社會道德真空,不斷出現官員貪腐、劣質食品、豆渣工程、造假欺詐、妄顧人命等社會事件。共產政權認為還是可以利用宗教的教化及道德規範功能,去填補這真空。這可稱為是在「國家管理宗教論」下的微調,成為「國家利用宗教論」。共產政權會利用宗教在某方面協助其管治,但宗教還是得在國家的嚴密管理下。

不過,隨著宗教的急速增長,如城市中的家庭教會,「國家管理宗教論」變得不能實行,因非政府認可或未登記的「非法」宗教組織的數量大幅增加,其成員數目在不斷增長中,若要全部取替它們,那是根本沒有可能。且大部份這樣的「非法」宗教組織所進行的活動都是小規模及和平的,對社會治安並不構成威脅,更因它們的活動亦可某程度上符合「國家利用宗教論」的目的,故在大部份情況下,「非法」宗教組織是被政府容忍。這使「國家管理宗教論」在現實的考慮下,再變成「國家容忍宗教論」。這產生了一個很有趣現象,就是未按法律登記的宗教組織,繼續以「法外」而不一定是「非法」的形態下生存及活動。

「國家容忍宗教論」的根本問題是,它一方面是政策下的容忍程度,會因應著社會政治形勢的變化、負責官員的不同判斷、個別宗教組織所採取的不同行動,而會有很大波動,並非一個可持續的穩定政策。且容忍總體還是要在管理的大前提下。

另一面,這政策未能處理「法外」宗教組識的持續發展及增長而產生的新訴求。今次事件是因已增長到一定規模的守望教會,希望由地下走到地上,由非法或法外變成合法,以實踐其宗教信念。

若宗教組織的規模還是小的,變得公開一點還是在「國家管理宗教論」下所能接受的容忍程度。但守望教會的規模已變得過大,而它又要以更公開的方式進行其宗教活動,超出了北京市主管當局所能容忍的程度。故北京市主管當局希望透過干預聚會場所去逼使守望教會回復到以前分散的小規模聚會模式。因守望教會不能接受這樣做, 就產生了這次的衝突事件。

「國家管理宗教論」、「國家利用宗教論」以至「國家容忍宗教論」都不能處理由現代化及全球化所已經帶來對中國宗教的改變,是滯後的宗教政策。共產政權是到了時候重新思考如何處理不斷發展的中國宗教。

一人名單與替補機制

政府因社會輿論壓力,終提出立法會議員出缺替補機制的修正版。新方案的確比以前進步,但仍不能釋除替補機制違憲的所有疑慮。

原建議是在議員出缺時,由上一次選舉最大餘額的未當選候選人替補,而這人未必與離任議員屬同一名單。因最大餘額制或是會廢掉了原先投票給離任議員名單的選民所投選票的價值,或是會扭曲了他所投選票已表明的選擇,故極有可能是違憲。

新建議是若有議員出缺,會由上一次選舉中與離任議員同一名單的未當選候選人遞補,只有當同一名單上的候選人,不願意出任或是已喪失資格而不能出任為議員,才採用最大餘額制來決定替補人選。若還是沒有人可替補,就舉行補選。

這建議雖保留了最大餘額制,但當中涉及了一個間接元素,就是同一名單的候選人拒絕接任。如果他拒絕接任的理由是不合理的,那有可能使接著採用最大餘額制未必一定是違憲。為了要攪變相公投而拒絕接任是否合理,並不容易判斷。故因著有了這間接元素,令新建議合憲的機會增加。

不過,新建議還未解決一人名單的問題,就是離任議員在上一次選舉時是一個人參選。按政府的新建議,由於沒有同一名單的候選人,那就會即時啟動最大餘額制。但最大餘額制有著上述提到的違憲性質,又因沒有了如在多人名單下的那個間接元素,它仍是違憲的機會與原建議,分別應不是太大。

要確保合憲,政府可能要再提出修正,當一人名單的議員離任,就會進行補選而非採用最大餘額制。但若是這樣,要攪變相公投的政團,在下屆立法會選舉時,尤其是那新增的五個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只要以一人名單參選,那麼現在要用替補機制來封殺變相公投的目的就不能達到了。

事實政府是陷於兩難中。要合憲,就不能完全封殺變相公投;要完全封殺,就避不開違憲的訴訟爭議。可能最聰明的,還是甚麼也不做,讓變相公投因不得民心而自動死亡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