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在政治壓力下終延後通過替補機制並作諮詢,但替補機制的合憲性問題還是未解決。上星期我提出政府關於立法會議員出缺的替補機制的新建議,還未能解決一人名單的合憲問題,有讀者提出以下問題:「如果修訂法例表明,如議席出缺便會優先由同名單替補,參選人在參選時完全知道這個遊戲規則,但他都堅持不找別的人一起組成名單,堅持一個人一張名單,那麼如這個參選人最終當選但他又辭職,因為當初是這名參選人堅持不用組合名單,那政府採用最大餘額替補,是不是也有一定的理據?也不一定違憲呢?」
我的回應是,為何一人要用一人名單參選,甚或選民為何投票給一人名單,存在著很多不同的可能性和原因,而不少是在一個香港這樣的政治多元社會,都是合理的原因,如參選人要維持其個人在政治上的自主性。至少在香港的政制發展,我們還是容許獨立人士參選的。同樣地,選民的選擇也有合理的原因支持一人名單的候選人,如他只對那名候選人有認識或其他名單的候選人他都不願支持。我們沒有充份的理由強制或懲罰投票給一人名單的選民。
當人們是有合理的原因以一人名單參選或支持一人名單的候選人,那麼由那會產生不合理現象的最大餘額制去限制了這些選民在行使選舉權時的選擇及意志表達,就變得不合理而不合憲了。
即使是多人名單,我上星期的說法也只是說,若同一名單的未當選候選人以變相公投去拒絕接任,而這又被定為是不合理的,以最大餘額制作替補機制才有可能合憲。事實是,這也難說法庭必定會接受以變相公投為由,去拒絕接任必定是不合理的原因。關鍵是拒絕接任的不合理程度較高,還是最大餘額制的不合理程度較高。
若同一名單的候選人以一些合理的原因如患病拒絕接任,政府的新建議,先以同名單的未當選候選人接任,後以最大餘額制決定替補人選,就沒有保証是合憲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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