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日 星期四

選舉廣告

立法會選舉投票在即,各候選人的選舉活動也已進行得如火如荼。候選人在報章上刊登廣告並不普遍,因所涉費用龐大,極有可因此超出選舉經費。但最近出現非候選人的第三者在報章刊登聲明,批評某黨派的候選人,但沒有明確指明是那一位候選人。
第三者必須小心,因發布一些涉及參與今次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的廣告時,有可能是違法的。
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規定選舉廣告指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發布的廣告。若第三者刊登廣告意圖說服選民不要投票選某名候選人,則此舉有助其他候選人增加獲選的機會,因此亦可視為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的選舉廣告。故此,若廣告使用的字眼是針對某候人而對他是帶有批評成份的,那已經會被視為選舉廣告。
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規定任何人所發表的物品旨在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而當中有提述可令人認出被阻礙當選的候選人的身分,則有關物品將被視為選舉廣告。因此即使選舉廣告沒有明確指明某候選人或某政黨的候選人,而只是批評某黨派的候選人如「泛民主派」,但若所用字眼依一般人的理解已很清楚知道它是針對那一些候選人的話,那仍會是選舉廣告。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規定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招致選舉開支,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按這規定,因選舉廣告會招致選舉開支,若第三者沒有候選人的同意發布選舉廣告,那就是違法的了。若這選舉廣告得益的候選人也是一黨派的候選人而非某候選人或某政黨的候選人,那這位第三者要得到所有這黨派的候選人的同意將極之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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