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7日 星期二

告解

寫了幾篇文章關於守法,想不到引起那麼多讀者的回響。在文中我提到要守法,但我也得承認這並不容易做。前幾天自己就犯了法。
一天早上駕車回辦公室,路經告士打道灣仔政府大樓。當時交通非常擠塞,車子時行時停。當時突然想到一件急事,就拿出電子手帳查看。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而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當時我的心態是車速非常慢,我以為不會產生危險的,所以竟拿出電子手帳查看。事後想來這實在非常不對。那肯定是不小心駕駛的了。我們家有一習慣是每天晚上大人小朋友都講一講那天做了甚麼好事和不好的事。那天晚上我也對孩子們承認自己所犯的錯誤。
我寫關於守法是從制度上看要維持一個社會的法治,不單政府官員要守法,一般市民也要守法。對政府官員的要求當然會更加高,因他們是行使公權。他們在行使公權時的違法行為必要受制裁,他們違法的的行政決定或行為都會是無法律效力的。但一般市民不守法未必一定會受制裁,這要視乎執法的情況和涉及的執法資源有多少。要求市民守法是一個法律上但更是道德上的要求。但同時也是法治的要求。沒有社會可有足夠資源監察著每一個市民看他們有沒有違法。唯有市民普遍願意守法,社會的法治程度才能提高。
雖然要求市民每一刻都守法,幾及無可能,我自己就做不到了。但高的道德標準並不代表我們不應有這標準。要使香港的法治得以維持和提高,人們應時刻警醒守法。這當然包括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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