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6日 星期四

民主與人權

人權要靠法治來保障,而法治又要依賴民主才能長久維持,那人權與民主有沒有直接的關係呢?
首先,民主本身就是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國際公認的人權標準。《公約》第25條規定:「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1)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2)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3)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因此,實踐民主就是保障人權。香港要保障人權就得實踐民主。
另外,人權雖可受限制但這些限制本身也是受到限制的。其中一個限制條件就是有關的限制得合符一個「民主社會」的標準。一個例子是《公約》第21條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而這項權利只有是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才可加以限制。
對很多人來說,民主就是一人一票;大多數人的決定,少數人就得依從。的確,民主包含了投票選舉,但每人都有權投票選舉更深層的意義是每一個人都可以有不同的意見,而每一個人的意見都是平等的,並透過投票選舉表達出來。「民主社會」的意思就是社會要包容社會內不同的人的多元取向。一個人的人權不會單單因是多數人的意願就可以被限制。大多數人不能剝奪少數人的基本人權。要限制人權,有關的限制必須符合一個「民主社會」的這種多元的包容性。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