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3日 星期一

法治與民主

沒有人會質疑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但香港還未全然實行民主。那我們是否可以只要法治不要民主呢?法治與民主的關係是怎樣的呢?在法治之下,為何唯一能動用有組織的武力(警權和軍權)的政府會自願受制於一紙法律呢?法官的判決沒有甚麼法力,但為何法官判政府敗訴時政府亦會接受呢?
法律其實本身沒有任何力量,只是法律在政府官員心中發揮了某種作用使他們甘於受法律所規限。官員這種對法律的正面反應正是基於他們視法律為一種權威。這權威可能是源自法律的形式。規則是以特定的制定程序來訂立,法庭是依據特定的程序來審理和裁決案件。這可以說是形式上的權威。但形式上的權威是不足以長久維持法治的。若立法者和法庭是為政府所操控的,政府可反過來利用形式來合理化它的管治。
另一種權威則是來自法律的源頭,這也是法治與民主的關係。因立法者是民選產生的,法律因而擁有人民的授權。法律的權威就是人民的權威,這可稱為源頭上的權威。政府因也是由人民所選出來的,所以政府官員們不會違背法律。
97年前香港有法治,一部份是因移植了英式的法律制度而產生出形式上的權威。雖然那時香港沒有民主,但因港英政府是由英國政府所任命的,而英國政府本身的法治是有源頭上的權威的成份,所以香港的法治也能間接地依賴此源頭上的權威。法治因而能得到鞏固。
但在特區成立後,香港法治就失去了此間接的源頭上的權威,而只能單單依靠形式上的權威來維持香港的法治。在過去七年,香港法治受到各種衝擊正由於此。沒有了間接的源頭上的權威,我們只有發展直接的源頭上的權威,也是香港必須全面發展民主,香港的法治才能得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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