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 星期五

憲政的基本理念

憲政

憲政,用最簡單的說法,是規限政府的權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憲政是人類歷史發展最成熟亦是相對上最穩定的管治制度。現代實施憲政的社會,除了必須有相配合的憲政體制外,更重要的是操作這些人建的體制及受這些體制所管轄的人,都相信憲政的核心價值。這些核心價值包括法治、分權制衡、民主和人權。

法治

法治是憲政的基礎。透過法律,政府享有管治的權力,但政府所能享有的權力(包括權力的內容及行使權力的程序)都受法律所規限。
法治可分為四個層次或階段。法治的第一個層次是「有法可依」。要有法治就必須先有法律。高一個層次的法治是「有法必依」。不單要有法律,而且法律是執政者的主要管治工具,以法律來達到管治的目標。
更高的第三個層次是「以法限權」。法律已不單是執政者的管治工具,它反過來要規限執政者的權力。基於權力會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所以要以法律來限制掌權者,避免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公眾亦可根據法律的條文清楚知道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已的法律權利;並可依據法律計劃自己的行為以避免觸犯法律。
但要達到「以法限權」,法律條文的意思必須是相對上清悉的,亦不可把任意的權力賦與政府官員。若條文的文字意思是清楚的,那就當依據條文的文字意思來理解,不然無論是政府官員或公眾都無所適從,也會製造機會讓官員以各種藉口濫權或基於政治的考慮超越法律所定下的界線。此外,若公眾認為政府有違法的情況出現,可以向獨立的司法機構提出申訴,由法院經過公開的聆訊及訴訟雙方陳述論據後,作出公正和不涉及政治利益的裁決。
法治最高的層次是「以法達義」。「義」是指公義。這可再包括四個次層次。第一、政府在行使權力時必須符合一些程序公義的要求。這是程序公義。第二、人們的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等自由得到保障。那就是公民權利公義。第三、市民享有選舉代表他們管治社會的政府官員的政治權利。這是政治權利公義。第四、社會中的弱勢社群能享有最起碼的社會資源。這是社會公義。
不同憲政社會在以法達義上,選擇要達到的層次會有不同,但大都能做到程序公義和公民權利公義。

分權制衡

同樣基於憲政對人性的基本假設是「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故政府的權力需要分立。這是為了防止絕對的權力出現。若人沒有腐化的傾向,權力集中或絕對的權力也沒有問題,但從中外幾千年的人類歷史,卻有多不勝數的例子佐証了人性是軟弱的。即使那政治領袖在開始時的政治理想是如何遠大、品格是如何高尚,但一旦他擁有了絕對的權力,鮮有不會墮落的。
這不是說人性沒有善的一面,而只是憲政接受了人也必會有陰暗的一面,尤其當人處於權力中心時,那陰暗的一面就有更大可能性暴露出來,甚至把善良的一面也吞食掉。
但憲政不是要求政府的管治權力(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割裂地由三個不同的憲政架構(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分別來行使:而是要求各個憲政架構同時行使三方面的政府權力,但仍會由一憲政架構主力負責。一般來說,負責主力行使某項政府權力的憲政機構,在那一項權力上就會擁有最終的決定權。
管治權力在憲政之下,實是扣扣相連,並透過過憲政架構相互扣連的安排,以使權力不會絕對化和腐化,來達到制衡的憲政目的。「制」是制約,確保沒有一個政府機構的權力不受規範;「衡」是平衡,是要使權力分布處於一平衡點,而不會側重於任何一個政府機構。

民主

對民主最基本的理解是公民以普及和平等的選舉選出政府領袖。民主選舉亦規定取得管治權的政府只能得到一個特定時期的管治權,要繼續管治,就得再經過另一次選舉,取得另一段管治期的授權。若在管治期內,其管治出現嚴重失誤或不再得到大多數人民信任,這政府就有可能在下一次選舉落敗,管治權就得交由另一得著大多數人民認可的政府來行使。
代表著不同利益的人亦可透過選舉,以和平的方法進行競爭,決定由那一些人來管治。但即使代表著某一種利益的群體取得管治權,這不是說它可漠視其他的利益群體,因人們對它的支持是會轉變的。若它過份地保障自己群體的利益,那有可能在下一次選舉得不著大多數人的支持而要交出管治權。這促使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憲政政府,必須懂得平衡社會中的不同利益,而憲政體制亦得設計出不同形式的程序,讓不同的利益群體,即使不是執政的,仍可在不同程度上參與管治。這把我們帶到民主理念的另一層次,即商議性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了,而焦點不單在於公平的程序去選出代議士,而更在於有公平的程序讓所有人在代議士被選出後,仍可繼續參與管治的過程。

人權

上述的幾個憲政理念,無論是法治、分立制衡或民主,都只是規限政府權力的手段,而規限政府權力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保障人權亦就是憲政的終極目標。
要實踐人權保障,憲政需要法治。政府的權力範圍及應用的準則就必須受到規限。雖然一個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並不會必然侵犯人權,但同樣也不能保證它會尊重人權。從歷史的經驗去看,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往往會把權力用以維護一個階層、一個政黨或者是一個個人的利益,而無可避免地犧牲了其他人的利益。當然一個權力有限的政府也並不必然會保障所有人的人權,但要實踐人權的話,這是一個起碼的條件。在一個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之下,人們能倚靠的就是權力擁有者的善良與仁慈。
因此,保障人權或確定人權範圍的規定及限制政府權力的規定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定出,並要置於最高的法律即憲法內。
保障人權的法律必須達到以下的憲政要求:一、規限人權的法律必須是公開的,好讓公民知道法律的內容;法律條文並要有足夠的準確度,以使公民可合理地預見法律的後果,從而依此計劃自己的行為。
二、任何限制人權的法律,都必須有充份的理據,如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
三、限制人權的方法必須是在民主社會中是必須的,亦即是限制人權的方法與所要達到的理據得合乎比例。這合乎比例的要求有兩方面:(1) 限制的手段與限制的目的是有理性的關連;(2) 限制的手段對人權的限制不超過要達到限制的目的所需要的要求。
要實踐人權保障,憲政也需要分權制衡。要確保憲法全然被執行而不只是紙上的文字,一套違憲審查的制度是很重要的。簡單來說,這即是指一套能確保政府(無論是行政或是立法機構)不會違反憲法(超出了權力範圍或違反行使權力的準則)的制度。如政府侵犯了憲法內所列的基本人權,這一套違憲審查的制度可對此作出判決並糾正政府的行為。雖然違憲審查的制度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主要仍是透過司法制度對政府進行監察及審查。人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處理他們與政府之間的衝突。
因此要保障人權就需要一套違憲審查制度。但要一套違憲審查制度能發揮保障人權的作用,使政府遵從憲法所定下的規限尊重人權,那麼這制度就得符合法治的一些基本要求。這包括了司法獨立及法院享有監察行政與立法機構的權力。
至於人權與民主在憲政下的關係可以雙向的。首先,民主本身就是一項人權。每個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1)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2)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及(3)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公務。
另外,人權雖可受限制但這些限制本身也是受到限制的。其中一個限制條件就是有關的限制得合符一個「民主社會」的標準。
如上所述,民主不單是一人一票,大多數人的決定,少數人就得依從那麼簡單。的確,民主包含了投票選舉,但每人都有權投票選舉更深層的意義是每一個人都可以有不同的意見,而每一個人的意見都是平等的,並透過投票選舉表達出來。「民主社會」的意思就是社會要包容社會內不同的人的多元取向。一個人的人權不會單單因是多數人的意願就可以被限制。大多數人不能剝奪少數人的基本人權。要限制人權,有關的限制必須符合一個「民主社會」的這種多元的包容性。

總結

法治、分權制衡、民主和人權都是憲政的基本理念。要建立或維持憲政,在政府及社會中建構及推廣這些理念都是重要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