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

法官與司法獨立

前一陣子,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宣佈提早退休,司法機關已開展了新的首席法官的任命程序。按《基本法》第88條的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雖由行政長官任命,但他需要根據由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來任命法官的。《基本法》第90還規定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香港特區政制的特點雖是「行政主導」,但亦保障司法獨立。《基本法》85條明言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要確保法官在進行審判時不會偏私,那就得要確保行政長官不會利用任命法官(尤其是高級法官)的權力,去安插與自己關係密切的人來出任法官。現在的制度能確保法官是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而不會是基於他與行政官的個人關係(《基本法》第92)而被任命。

《基本法》還有他條文是保障司法獨立的。這包括了:一、法官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受保障(第93);二、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第85);三、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才可根據由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由行政長官予以免職,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程序是更複雜的(第89
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而司法獨立是法治不可缺的元素,因沒有了司法獨立,就不能依靠法律去規限政府的權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基本法》為司法獨立及法治提供了憲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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