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 星期六

政制改革與政黨發展

一直以來,由《基本法》草擬至最近政改的諮詢,政黨都是香港的政治禁忌。《基本法》的政制設計並沒有為政黨明確賦與一個體制上的位置,好像認為政制不需政黨也可順暢運作,制憲的原意也可能是希望特區的政制可沒有政黨也能依原設計的原則達到行政主導。

律規定行政長官不可屬任何政黨,而政府在政改諮詢中建議這安排維持不變。那甚至是給了政黨一個政治貶意,令人以為行政長官屬政黨就會不利有效管治。

這做成的結果是政黨在香港過去二十年的發展都是停滯不前。一方面,一些既得利益可繼續透過體制上的保障(即功能界別選舉),就能維護自己的利益或達成管治理念,因而沒有積極參與籌組和發展政黨去爭取及整合政治資源。另一方面,現有政黨因缺乏可直接調配的政治資源,並不能吸引到很多政治人材或普羅市民參與政黨。

綜觀成熟的民主政體,在政制順暢運作、行政與立法機關相互協調、培養政治人材、整合不同階層的利益,讓各階層都可均衡參與、及有序與和諧地處理政治紛爭,政黨都扮演著關鍵的角色。

但因香港由一開始談政制發展時就只說選舉方法,忽略甚或低貶政黨的功能,結果做成一個支離破碎的政治版圖,令施政時要取得共識出現極大困難。若還是這樣看待政黨,那將難以令現在割裂的政治生態順暢過渡至普選,而即使實現了普選,民主制度也不容易順暢運作。

故此,在這規劃未來政制發展的關鍵時刻,必須透過賦與政黨更多可直接調配的政治資源,讓政黨在政制發展扮演更正面及積極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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