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以「路徑依賴」去清除功能界別

上星期我談到可如張炳良教授建議,採用「路徑依賴」的理論去設計未來政制的發展,而關鍵是建立既不能回頭,也會導引向建立完整的民主制度的發展路徑。一個關鍵的發展方向就是讓政黨能取得更多政治資源的分配權,令政黨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以配合民主政制的發展及運作。

我提出兩個意見:一、在一二年增加立法會議席至八十席;二、優化區議會選舉辦法,引入包含了比例代表制的混合選舉方法,並由民選區議員也是以比例代表制選出立法會區議會功能界別的十一位立法會議員。這裏再作補充。

現在政制發展討論中最大的爭議是如何去清除功能界別的議席。要功能界別的議員自行消滅是困難的,故用「路徑依賴」的理論去看,要使功能界別議席能有更大可能盡快消失,那就得把功能界別議席數目由現在佔總議席二分一的比例減至少於三分一,那才可能取得立法會三分二議員同意取消功能界別議席。

若是在一二年就去減少功能界別議席,在現有局限下,就也要減少地區直選議席,這當然是難以接受。把議席維持不變,只會延續功能界別佔總議席一半的情況,亦令在下階段進一步把功能界別議席推低至三分一以下更困難,故唯一的選擇就是增加議席。二零年立法會的組成方法,會是由一六年的立法會決定,要產生路徑引力的效果,功能界別議席在一六年立法會所佔議席比例必須是三分一以下。因此,在一二年把立法會議席增至八十,再在一六年增至九十,以增加議席去「溝淡」功能界別議席,才能促使功能界別議席在二零年的立法會消失。

就著功能界別議席的去留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在增加地區直選議席時,也可增加新的功能界別。從「路徑依賴」理論看,若長遠是要消滅功能界別,這意見是完全與這路徑相反的。一旦增加了新的功能界別,那必會同時增加了既得利益者,令消除功能界別更加困難。

這雖非政府在諮詢文件的建議,但最近出現了不少言論,卻似是朝向這方向走。「普選」被一些人理解為只是「普及」的選舉,而非「普及和平等」的選舉,那麼只要讓所有選民都被一個功能界別包含在內,那就算是符合了《基本法》內關於「普選」的要求。雖然唐英年司長明言現行的功能界別選舉未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但他又說只要所有人都有兩票,便屬平等的了。如以這種論點繼續推進,甚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立,那有可能令現有傳統的功能界別,在不作改變下就可以保留下去,條件只是增加新的功能界別如彭定康時代的新九組式功能界別(或改變現有其中一些功能界別),去把所有選民納入其中一個功能界別之內。

但這對「平等」的選舉權的理解,只是著眼於票數上的平等,而忽略了選民每一票的票值也要是平等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對平等選舉權的理解是每一位選民的一票應等同於另一選民的一票。故即使所有選民都被納入一個功能界別,以現有的功能界別的選民選票分配方法,各功能界別的選民之間,他們每一票的票值是不平等的。能把現在被排除於現有功能界別的幾百萬選民也可納入於功能界別,這些新設立的功能界別的選民,他們每一票的票值也必然比現有功能界別選民手上一票的票值為低,故亦是不平等的。因此我是堅決各對這種對「普選」的理解的。

另一種意見是關於擴大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在諮詢文件中,政府是建議維持現有一些功能界別中「公司/團體票」的安排,不會改變成為「董事/行政人員/屬會/個人票」。但不少人(包括了泛民中人)認為要提升立法會的民主成份,可擴大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把現有一些功能界別的「公司/團體票」改為「董事/行政人員/屬會/個人票」

但把「公司票」改為「董事/行政人員票」,實不能把功能界別小圈子的性質改變多少。現在一些財團大老板可透過持有不同公司的控股權,在一些功能界別中取得多票,但這些由財團大老板任命的公司董事及行政人員,不也是得聽命於大老板嗎?把「公司票」改為「董事/行政人員票」反令大老板手上的票更多。就算把「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現有功能界別之間選民的票值仍不會是平等的。這只會令一些想保留功能界別的人說,功能界別已有所改善,令它的認受性增加,反為功能界別製造了保留下去的借口,故不符合要清除功能界別的路徑要求。

因此,我不贊成在一二年及一六年的立法會選舉,擴大現有傳統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好讓人們不會忘記功能界別的本質是違反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以防止它們可有任何理由在二零年留下來。

至於政府現在提出的區議會方案,在現有區議會的選舉辦法下,亦一些人同樣是顧慮它有可能讓功能界別借屍還魂,令功能界別可永續下去,因政府可基於區議會已有三百多萬的選民基礎,故能符及普選的要求,最終令它變成一種國內人民代表大會式的選舉制度。

正是要防止這種發展,我提出以區議會方案去配合增加地區直選議席的條件,必須是改變現有的區議會選舉及組成方法,透過引入雙重的比例代表制,令選民的選擇最終能真正反映在區議會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選舉中。

這種選舉模式可能是複雜也是曲折的,但它與地區直選的性質類近,亦只差一線。當然在制度設計上,並沒有任何方案可以有百分百保証,但這種過渡的選舉模式能最終轉化為符合普及和平等的選舉方法,能導引香港走到建立起完整的民主制度的終點,至少機會上應是較大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