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報導指特首及所有政治問責官員將不會在
每一名公民包括了政治問責官員,在選舉中是否投票是他私人的決定,並不應涉及公共政策的考慮,正如議員辭職也只是他們個人的決定。當然他們如何投票,即把票投給那一人,是涉及他對一些問題的立場。
我們可以設想有一名立法會議議員因被指控性騷擾下屬而在輿論壓力下辭職,那麼政府就需要按法律進行補選。又假設事後証明那一位議員技術上不算性騷擾,但仍有對下屬作出了不尊重的行為之嫌。這位辭了職的議員因認為自己已洗脫了性騷擾的指控,故在補選中再參選。
我們當然不會同意任何人對別人進行性騷擾,甚至不會支持一位對下屬不尊重的人去出任立法會議員,但在這情況下,我們是透過在補選時所投的票來表達我們是不再支持這人出任議員,而不會是透過不去投票來表達。
以這來看,社民連及公民黨五子為了攪「變相公投」辭職然後再在補選中參選,不贊成他們辭職及再參選的理由的人,也同樣應是以投票的意向而非不投票來表達他們的立場。我看不到他們與上述假設的例子有甚麼分別,有甚麼特殊性。
若我們同意作為一名公民是有公民的義務在選舉中投票,一位人士不當的辭職或參選理由,都不應改變我們在選舉時投票的義務。若政治問責官員也同意他們有公民義務去投票,但又不同意社民連及公民黨五子辭職再參選的理由,他們更應投票,去清楚表明五子是得不到他們的支持,而不是不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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