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參與了「工商專業政改動力」舉辦的「2012政改論壇」,論壇的講者包括了在政改問題上持不同立場的黨派及人士,有「工商專業政改動力」、「政制向前走大聯盟」、「終極普選聯盟」的代表,而我與陳弘毅教授是以學者的身份參與。
如「工商專業政改動力」召集人林健鋒在邀請函所說,這論壇是「希望營造一個平台,讓各界理性務實聲音,凝聚共識,推動香港政制循序漸進向前邁進。」
過去這種讓持不同立場的人在公開場合就政改問題進行對話的機會並不多。雖然在這論壇,我感覺講者們還是各自表述多於對話或商談,但那至少也是一個好的開始。
之前我提出要以商談去解決政改爭議,而商談其中一個目標就是要在分歧中尋找共識。在尋索共識之路,一個重要的方向是暫時放下大家出現分歧的地方,先去看大家有甚麼相同之處。在確立了大家共通的地方之後,再一步一步地去了解在那些出現分歧的地方,大家有甚麼具體的分別和為甚麼大家會有這些分別。之後大家就嘗試互諒互讓地去把這些分歧在不違背本身的大原則下逐步縮窄。因為大家能先去確立共通的地方,那至少能消除因誤解而出現的分歧,並建立起一個互信的基礎去聆聽及明白對方不同的看法,亦有助大家把分歧收窄。
若我們認同各方應在政改的問題上去尋索共識,那麼在這階段我認為有幾點共識有機會是各方都願意確立的。第一點共識是《基本法》內所說的「普選」是「普及和平等的選舉」。在之前一輪的討論,曾有人提出《基本法》只是規定香港實行「普選」,意指只是「普及的選舉」而非「普及和平等的選舉」。有人擔心這把「平等」的要求剔除的說法,會讓傳統的功能界別可以延續下去,而只需引入類似如彭定康時代的「新九組」式的功能界別,把所有選民納入這樣的功能界別內就可以了。若能確立這一點共識,那就可以排除了這方面的疑慮。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在論壇的發言也確立了這一點。
第二點共識是「普及和平等的選舉」是指每一名選民在選票數目、選票票值及參選資格上都要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那即是指每一名選民享有的選票數目是要相等、所享有的每一選票的票值是要相等、及參選資格不受不合理的限制。雖然黃仁龍司長不願意在這階段確立「普及和平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甚麼,但其實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早已對「普及和平等」原則的具體要求,在它的《第二十五號一般意見書》有很詳細的論述,就是上述的三項要求。雖然《第二十五號一般意見書》並不享有直接的憲法地位,但人權委員會的意見書應是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或至少具有很強的說服力。若香港各界能確立這一點共識,那就能把大家共通的地方大大擴展。就算特區政府不願意在這時候確立這一點,若香港各界能就這點達成共識,我相信特區政府及北京政府是沒有理由會去推翻的。
第三點共識是按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零七年的決定,不在二零一二年實行雙普選。這一點對泛民主派較激進的一翼可能未能接受,但對較温和務實的一翼應已是接受的了。第四點共識是二零二零年實行的普選模式會是終極的模式。這一點討論不太多,但若建制派能接受這點,那可釋除泛民主派不少的疑慮,不會再以為建制派是在取拖字訣。
第五點共識是建基在第一至第四點共識之上,就是無論二零二零年立法會實行普選的選舉模式是怎樣,即使功能界別選舉是有可能用某種形式保留,但那些選舉模式也必須符合上述「普及和平等」的三項要求。一直以來,政改最大的爭議就是功能界別選舉的存廢問題。要在短時間內解決這爭議相信可能性不大,故要在這階段達成最多的共識,就要先不去處理這問題。雖然這共識不會對功能界別的存廢作最終的決定,但這至少能滿足泛民主派最根本的原則,就是無論將來的普選模式是怎樣,也都必須符合「普及和平等」的三點要求。對建制派來說,這共識會要求他們在將來必須証明提出的功能界別選舉模式如何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三點要求,但至少在這階段他們仍可保留著讓功能界別以某種形式存在的希望。
特區政府至少已明確表明了傳統的功能界別不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而類以彭定康時代的「新九組」式的功能界別應也不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因即使所有選民都能被納入一個功能界別內,各功能界別由於選民基礎差異太大,是難以符合票值相等的要求。這點共識其實已把可能有的功能界別的選舉模式排除得七七八八,餘下可供討論的方案就不會太多。
若各界能達成這五點共識,其實各方就立法會選舉辦法的分歧已不是太大的了,選舉模式的細節可留待以後進一步詳細討論。有了這五點共識,即使北京政府還未對二零二零年的普選及功能界別明確表態,下一任的特區政府也還未有選出來,但我相信無論是北京政府或特區政府都不會貿然推翻這五點共識或不給以它們充份的重視。有了這五點共識,在香港內部已存在了二十多年的深層次矛盾,是有可能得以化解,並能在香港奠下重要的基礎,讓尊重人的尊嚴及包容分歧的民主文化可以長遠地發展起來。
我呼籲對政改持不同意見的各方能放下大家的分歧,共同公開確立這五點共識,好讓香港的民主發展能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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