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有個說法是「推己及人」, 也有「己所不欲,勿施予人」。其意思就是說,我們願意其他人怎樣對待自己,我們也要怎樣對待其他人。
以最近引起社會爭議的事件為例,外僱爭取平等的權利與其他在港的非中國藉人士兵以同樣的條件去申請成為香港的永久性居民,其實與八、九十年代不少港人走到英、美、加、澳等西方國家以各種方法去取得那些國家的國藉或居留權是很相似的。
不少港人在滿足了當地起碼的居留條件入了藉後,都回流到香港,但他們的子女卻不少都在當地以國民的身份升學,享用了那些國家的福利。這些港人可撫心自問他們對那些國家曾有多少實質的貢獻,反是不少到了當地就參與那裏的房地產炒賣,引起那些國家的其他國民不滿。
而外僱對香港,至少他們以超長的工作時間幫助照顧了不少香港家庭,讓香港不少婦女可出外工作,釋放了重要的勞動力,對香港不可說是沒有貢獻。
當然一個國家或地區是有權去決定那些人可以成為其國民或居民,但那至少是以公平的方法來決定。撇開當年制定《基本法》的原意是否真的想排除外僱,但即使是如此,我們要問為何外僱純粹因他們的工作性質就沒有資格申請為香港的永外性居民呢?說到底,那不是徹頭徹尾的歧視,那還會是甚麼呢?
正因是不少港人也曾經歷過要移居至外國,至少是這一群港人,也應設身處地為那些要申請居留權的外僱想一想。因此,至少那些曾用以上方式在外國取得國藉或居留權的港人應推己及人地想像一下,若其他國家同樣是以帶有歧視性的法律,去阻止他們申請成為該國的國民,那他們會有甚麼感受。即使他們都符合申請的資格,但那些國家卻單純因他們是中國人或是來自香港,就連他們提出申請的機會也不容許,他們能接受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