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9日 星期日

中西對社會管治的不同思維

最近到美國出席了一個關於中國宗教團體管治的學術會議,參與會議的一些中國及美國學者,對當前中國宗教團體的管治原則及方法,持有不同的看法。這或可反映出中國與西方文化對社會管治在思維上的差異,而對宗教團體 管治的不同看法,或可作個案參考。

首先,大家對社會中的一些宗教現象是否要規管有不同看法,而這也影響到規管的程度,即使大家都認同那是需要規管的。就以規管宗教團體為例,中國和美國都有一些極端教派,在中國稱為「邪教」。中國管治思維是要在宗教團體成立的階段,就要透過登記制度施加嚴格規管,令任何對社會穩定有可能產生危險的宗教團體都不能取得合法身份,那它們的所有行為自然也都是非法的。美國管治思維當然也要求宗教團體透過某種登記制度取得法人身份,但卻不會在團體成立時就施加嚴格規限。只是到了有關團體進行了危害社會的行為,違反了現行刑法,才對這些組織加以禁制。

兩種管治思維都會有不足之處。在中國,不少在官方認可宗教團體以外的宗教團體,因未能取得合法身份,理論上一切活動都是非法的。但由於它們的實際活動絕大部份都不會對社會構成威脅,有一些活動(如慈善的工作)更是對社會有益的,故政府若強行取替的話,那會產生極強烈的社會反彈。因此,明文規定雖嚴厲但卻是不執行的;實質這類「非法」行為是被容忍的。但因按明文規定這些行為始終是非法的,那就往往讓地方官員可利用這落差來謀取私利,造成另一種管治問題。按美國管治思維,很多時候要等到一些極端教派對社會已作出了實質破壞,政府才採取行動,但有時候就會是遲了一點。

但為何中國管治思維會較美國管治思維要求有更嚴厲的規管呢?那就關乎兩種思維對宗教自由賦予不同的價值優先序了。中國雖已脫離了「宗教是鴉片」的想法,且宗教已被認為能對建構和諧社會有積極作用,但宗教對社會穩定會構成威脅的想法還不是那麼容易可完全洗掉,故宗教自由始終屬一個相對上層次較低的價值。但美國因其歴史及文化,即使在世俗化影響下,宗教自由仍是被視為所有人權的根源。推而廣之,中國管治思維較諸美國管治思維會把社會穏定看得更重於公民的各種自由權利。

這也影響到進行規管時所要達到的管治目的。在中國,社會管治包括了宗教管治,目的始終是從管理的角度出發,即要把它好好管理以防止宗教對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也因此,規管的面是相對上闊很多的。這即是說,公民要符合嚴格的條件才可行使其宗教自由。但美國管治思維是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出發點,管治的目的是要讓公民能好好行使其宗教自由。不是說不能對宗教自由施加限制,但任何限制都反過來得要符合嚴格條件才可以施加。

中國和美國學者對社會管治模式背後的精神、原則及方法是否有普世性, 亦有很大差異。美國管治思維雖承認美國的模式未必完全可適用於其他國家,但因大體是參照國際標準,亦即是假設了普世價值的存在,故較傾向以其管治模式來量度其他社會相關模式的表現。

中國學者對這種態度是特別反感,認為美國學者以這種所謂的普世價值來評價中國的管治模式是一種不尊重的表現。中國學者並不是不接受普世價值的存在,而是認為現在普遍被引用為國際標準的,只是在西方國家主導下產生的,並不必然是真正的普世價值。真正的國際標準要留待到非西方世界(包括中國)能與西方世界在對等的地位下共同制定,那才有可能出現。

中國學者亦對美國學者未能充份了解中國的情況感失望。中國學者認為以中國現在的國情,包括了共產政權在可預見的時間內仍會繼續專政的政治現實及中國人民的素質仍有待提升,且近年社會管治的水平已有很不錯的實質改善,美國學者對中國現狀的負面評價是不正確的。

我以一個旁觀者去看這討論,雖然兩種管治思維是有差別,但原則性的差異其實並不是想像中那麼大。主要分別其實是在於大家對政治情況的判斷、應採用的策略和路徑、標準應要多高才算達標、及達到較理想標準所需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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