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6日 星期四

避不了的酌情權

因參與培訓公務員有關司法覆核的工作,有不少機會接觸公務員,了解他們如何看待行政工作。從與來自不同部門的各級公務員討論司法覆核的案例,因不少案例都涉及酌情權,我的印象是公務員並不喜歡酌情權。

簡單說,酌情權是指行政官員在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時,只要有超過一項選擇時,酌情權就已經存在。換句話說,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除非公務員沒有選擇而必須按規定作出唯一的決定,那才沒有酌情權。

但現實是他們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酌情權其實是滲入到工作差不多每一層面。行政部門按法律授權在某一管治範圍內執法時,涉及酌情權的第一個層面就是如何解釋相關的法律條文。由於法律條文即使寫得很詳盡,立法者也不可能預見所有情況,公務員在執法時仍要行使酌情權解讀相關法律條文,以確定法律所授與的權力內容及範圍。

第二個層面是涉及相關個案的事實。所謂的事實並不能簡單地就能掌握,往往需要引用及評估各方面的証據才能確認得到,公務員要行使酌情權選擇相關的証據及判定這些証據的可信性及份量。

第三個層面是把法律條文引伸事實,作出相關的行政決定。解讀法律條文必須依據一些法律解釋的原則,判定事實則必須有合理的証據支持,故公務員在這些層面的酌情權還是相對上有規限的。但在引用法律至事實並作出行政決定時,公務員所擁有的酌情空間應是最大的,因這正是法律賦予他們酌情權的目的,就是相信他們的專業判斷,由他們去決定應如何執法來達到立法目的。除非被証明他們的酌情決定是「非常」不合理, 不然他們的酌情決定是不會被推翻的。

有一個說法是酌情權就好像擠牙膏般,你在這裏擠壓,它只會走到另外一處。因此,公務員不用害怕酌情權,因避也避不了。更正面的態度是引用一套清晰及公平的準則去指引公務員如何去行使各方面的酌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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