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主席林渙光兼任行會召集人引起社會爭議,有人說涉及利益衝突,又有人說有角色衝突,兩都是否有分別呢?
利益衝突是當一人獲任命行使一項職權,而在行使這職權時,會有可能令他自己或親屬得益,而這些利益往往是涉及物質利益如金錢。角色衝突是當一人獲任命行使一項職權,但他同時也獲任命行使另一項職權,而在行使其中一項職權時,會使他不能有效覆行另一項職權。
出現利益衝突是個別事件性的,因只要那人行使職權的具體情況不涉及他或其親屬的利益,就不會有利益衝突。若有的話,那人避席由其他人代行職權就可。但角色衝突卻是常在的,只要這人同時行使兩項職權,而這兩項職之間是有互為影響的關係,那就已構成角色衝突的潛在危險。角色衝突較難用避席來避免,因只要這人是並行兩項職權,衝突的潛在危險就存在。
按這理解,平機會主席兼任行會召集人應不會出現利益衝突,除了是行會討論原任的平機會主席是否續任的問題。行會召集人在行使其職權時也應不會有角色衝突,因其平機會主席的職權應不會妨礙他行使行會召集人的職權。若行會討論到一些政府政策或決定,有可能是不符合平等機會的原則,兼任的安排應反能令兩項職務可更有效地執行。
但問題是在行使平機會主席的職權時,兼任行會召集人卻有可能妨礙了他有效行使平機會主席的職權。按法律,平機會會接受投訴,就涉嫌歧視的行為(包括了政府的行為)進行調查,並嘗試以調解來達致和解。會否有市民因兼任的安排,害怕平機會會偏頗地處理他的投訴,而令他不願向平機會投訴呢?作了投訴但被平機會決定為不成立時,投訴者會否因兼任的安排而認為平機會的決定不公平而拒絕接受呢?因調解者是需雙方都覺得是中立,調解才能有效,兼任的安排會否令投訴者不願由平機會去就投訴進行調解呢?若這些情況在合理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角色衝突的潛在危險已存在,且即使角色衝突已產生了負面影響也是難以知道,因此事後辭職也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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