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5日 星期四

「我大聲唔代表我無禮貌!」


日前有香港記者在胡錦濤國家主席訪港期間,在預先安排的採訪區內,向距他十多公尺的胡主席高聲發問有關六四的問題後,被警員帶走離開採訪區,至胡主席離開後才被釋放。警員當時的解說是因那記者講話太大聲,擾亂秩序,是違規行為。
我們必須明白當時記者是在行使《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保障的新聞自由的基本權利。按《人權法》的規定,任何對香港公民的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都必須符合一些憲法原則。很明顯地當一名記者在進行採訪時把他移離採訪的場地,那必然是限制了他的基本權利。因此,按《人權法》的原則,警方必須能夠提出合理的原因要作出限制,且這限制對達到這合理的原因是必須的,那限制才算是合法。而舉証的責任是在於作出限制的一方,而非權利受限制的一方。
警方如基於記者當時的行為是破壞社會秩序,而記者當時的行為只是大聲地提出問題,那麼警方必須清楚解釋為何在當時的情況,記者大聲提問如何會破壞社會秩序。正如周潤發在「監獄風雲」中的經典對白:「我大聲唔代表我無禮貌!」 從合理和客觀的角度看,實在難以想像在當時的場境, 大聲發問能破壞社會秩序。即使警方真的能解說得到大聲發問是擾亂了秩序,但警方還得証明把記者移離現場對維持社會秩序是必須的。這也是很難成立的。警方可以即時要求記者把聲浪降低,而只有在記者不理會指示後才可要求他離開,而不需即時把記者帶離現場。
似乎現在連警方也覺得難以解說得到大聲提問會擾亂社會秩序,就提出了可能是在現場的一位督察的「判斷問題」。若真是如警方所說是現場警務人員判斷上有問題,那可能就要加強對所有警務人員包括了警隊的高層就有關《人權法》的基本培訓了。一方面是關乎他們對《人權法》的憲法原則的認知,另一方面是關乎他們對人權保障的意識問題,那才不致再犯錯誤,不會過敏地認為記者大聲提問也會破壞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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