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1日 星期二

嫖妓有罪?

最近香港某立法會候選人和警務人員先後因涉嫌在國內嫖妓而被拘留。根據國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嫖妓屬違法行為。但相同的行為在香港卻不屬違法。為何同一類型行為在國內是違法,但在香港卻不是呢?這涉及法律如何處理單純違反道德的行為。
一般來說,法律其中一個主要功能是要維持社會秩序。社會的出現是因人類需相互依賴而群居。但人與人在群居中常會產生衝突。要使這些衝突能得妥善處理而不會造成社會混亂,人們不應傷害其他人的生命或財產。法律禁止人們傷害其他人的生命或財產可達致維持社會秩序。
嫖妓並不涉及傷害其他人的生命或財產。只要進行性行為雙方是成年人和是自願的,嫖妓就是純違反道德的行為。香港法律對很多純違反道德的行為是不會定為違法的。背後的理念是這些違反道德的行為並不是法律所應處理的。香港法律假設了每一個人有自己個人的生活空間,法律不應隨便侵入這個人空間。只有當人們傷害其他人的生命或財產或有更大的公眾利益才能進入這個人空間限制他的行為。不違法的行為不代表它不是不道德。
但國內法律對個人所能享受的空間並不相同。換句話說,不受法律干預的個人空間範圍相對上是小一些。另外,甚麼才是能凌駕個人空間的公眾利益也可能是較香港寬鬆。一個理由支持法律禁止一些純道德的行為是因為維持道德是社會的重要粘合力量。若容讓不道德的行為如嫖妓廣泛發生,那將會破壞社會的凝聚。這就是支持嫖妓為違法的公眾利益。
但為何香港法律和國內法律對個人空間和公眾利益會有如此不同的理解呢?那就可能是基於兩地不同的歷史背景和文化因素。

2004年8月30日 星期一

鄧小平的功與過

鄧小平的百周年誕辰剛過,很多人都趁機為他定功過。就整個中國而論,他帶領中國經濟改革開放是其功,但89年鎮壓民主運動是其過。功大或過大,見仁見智。但就他對香港的功過來看,無異在他主導下,結朿了香港的殖民地統治,回歸祖國,那明顯是功。很多人認為他提出的「一國兩制」是偉大的構想,在回歸實行社會主義的中國時,香港能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享有高度自治。
「一國兩制」是功或過則要看你的期望是甚麼了。若你滿足於香港能維持97 年前的狀況,只是換一支國旗,但並不要求香港人自治的本質有所改變的話,那你必會認為「一國兩制」是功。在97 年前,香港人是享有自治的,但只有在不損害英國人的根本利益的前題下,香港人才能自行決定自己的事務。
雖然在「一國兩制」下,引入了「港人治港」,而不再如英國人般由中央政府派人直接管理香港,但「一國兩制」所容許的自治本質並沒有改變。透過委任她能信任的行政長官來主導香港的體制,香港人所享有的自治也是不能損害中國的根本利益的。自治不能損害主權國的根本利益是理所當然的。不過問題是在「一國兩制」下,北京政府透過體制上的限制,使在香港會出現影響中國利益的任何可能性都壓下去,那使自治也因此而被局限了。
若你的期望是香港能在「一國兩制」下,在所賦與的自治範圍內可以真的自行決定自己的事務,那你就不會認為「一國兩制」是功了。新近北京政府否決雙普選更強化了這一點。至少直至現在為止,香港還未可以實行全面的民主制度,香港的自治本質不變。
鄧小平對香港功大或過大,也是見仁見智。

2004年8月27日 星期五

煙蒂與頭皮屑

有讀者問煙蒂掉落地上或頭髮或頭皮屑掉落地上是否犯法,應否檢控?
這兩種行為是否犯法當然要先看法律有沒有禁止拋棄垃圾和垃圾的定義是什麼。相信所有法制都有法律禁止拋棄垃圾的。若法律明確定義了煙蒂或頭髮或頭皮屑屬垃圾,那當然是犯法了。但我相信讀者更想問的是這兩種行為應否定為違法。所以我要處理的是一「應不應」的問題,而不是「是不是」的問題。
相信讀者提出煙蒂掉落地上與頭髮或頭皮屑掉落地上應否定為違法是基於這些被棄置物體積非常微小,那法律應否也包括如此微小之物為垃圾。若是的話,進一步的疑問相信是法律應否如此吹毛求玼了。
回應這「應不應」的問題就要看有關的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有多大,作出此行為的道德責任有多大和執法的代價有多大。
對煙蒂與頭髮或頭皮屑的處理是不相同的。就對社會造成的損害程度去看,煙蒂因仍帶有熱力或火焇,若碰上易燃物品,可能會引起火災,對社會造成傷害。但頭髮或頭皮屑就沒有這種影響。
就行為的道德責任程度去看,煙蒂掉下必是因有人在吸煙,而這人沒有妥善處理煙蒂才會導致煙蒂掉下。無論煙蒂是那人著意把它掉下或是無心之失,他吸煙而沒有好好處理煙蒂就已經要承擔一定程度的道德責任,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但這種道德責任卻不出現在頭髮或頭皮屑掉下的情況。即使人已經以合理的方式處理了自己的頭髮或頭皮屑,他也不能完全排除它們掉下的可能性。
就執法的代價去看,煙蒂掉下可與管理吸煙一起處理,涉及增加執法資源有限。但若要執行禁止頭髮或頭皮屑掉下,那幾及無可能,因有人的地方就會頭髮或頭皮屑掉下。

2004年8月26日 星期四

再談守法

讀者唐先生對我上星期的文章「你守法嗎?」提出意見。我在文章提出香港市民應當遵從交通燈號過馬路,因那才符合法治社會所當有的守法精神。但唐先生認為若人人都按交通燈號過馬路,在繁忙的路口一定會擠得水洩不通,因等過馬路者把行人路的轉角處給堵塞了,使不過馬路者也過不去。另一個因素是在街邊的報攤,他們會把本已狹窄的行人路弄得更狹窄。這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讓我們想像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公司前的路口,若有一個人不跟交通規則過馬路,那就有可能造成交通意外或至少汽車要急停避免撞上這路人,交通擠塞就可能由此造成。路人遵從交通規則過馬路的確會造成路口等過馬路的人增加,但造成唐先生所說的水洩不通是因人多而不是交通燈號或守法造成的。若是在非常人多的地區,政府可把這地區劃成行人專用區。街邊的報攤造成阻塞多是因為報攤違規越界阻街擺買。我們實不應本末倒置。
若是從資源角度去看,因人們不按交通規則所造成的經濟負擔可能更大。這包括了交通意外和所造成的傷亡增加及需要更多執法人員來執法以減少意外傷亡。即使檢控違規者也是損耗社會資源的。
但我不想單用經濟資源來考慮這問題,我提的其實是一個法律道德的問題。我們只要想一想自己會如何教導孩子,我們會教他們不用遵守交通燈號嗎?若不會的話(我相沒有多少家長會教導孩子不用遵守交通燈號過馬路),那為什麼他們要遵守交通燈號,我們就不用呢?為何有一個律適用於別人,但另有一個律適用於自己呢?這正是我們要多思索的法治問題。

2004年8月25日 星期三

垃圾蟲的心態

雖然政府大力宣傳不要隨地拋棄垃圾,垃圾蟲會被罰款一仟伍佰,但我們仍看到隨處都是垃圾。垃圾蟲明知這是違法的,但為何他們還是會作出這違法行為呢?這可能有三個原因。
第一、他們可能根本不認為隨地拋棄垃圾是違法的行為。這與不遵從交通燈號過馬路相似,一般人都不太重視這類輕微罪行的法律性質。對一般人來說,犯法都是指一些會損害其他人身體或財產等較嚴重的罪行。拋棄垃圾或不遵從交通燈號過馬路等輕微罪行都不涉及損害其他人身體或財產,所以在一般人心目中,這些違法行為的法律性質都是不強的。換句話說,每一個人都可能在他心中自有一套判定什麼是違法的標準。
第二、他們可能接受那行為是違法的,但認為這些法律基於其輕微的性質,所以是不會被嚴格執行的。而且人人都是那樣做,執法者不能控告得了那麼多人,自己不會那麼不好彩被檢控。但若不幸他們真的被檢控時,他們的反應可能是認為執法者不公平地針對他們。常有圾垃蟲對執法者的反應是:「你地咁得閒就去捉賊啦!」或者是:「咁多人都丟垃圾,點解你告我唔告佢地?」
第三、他們認同那行為是違法的,也願意受罰。但為了方便,也不介意違法。換句話說,他們是用罰款來買方便。違例泊車和超速駕駛是另外的例子。
你是不是垃圾蟲呢?你的心態是否上列其中一種呢?若不是的話,請電郵告訴我你心裏是怎樣想的。這反映了什麼呢?看來香港人的守法意識還需要進一步改善。不過若你認為人沒有守法的責任,你就可能根本不認為我說的是一個問題。

2004年8月24日 星期二

搭錯車

上星期與友人到東莞常平遊玩,友人有屋在常平,所以旅程一切安排都由他負責。我們一行人在常平的直通車站出來時,遠遠看見的士站有幾部的士停著。我心裏想我們是會坐的士到友人的家,但卻看到兩個當地人走上來與友人搭訕。跟著他們就帶我們到附近的兩部客貨車。我也不知什麼事,就跟著大家上了車。其中一個當地人是我所坐的車的司機。
開車不久,突然見到前面有路障,公安把我們坐的車招到路障停下來。公安要司機下車和查看他的証件。他也叫我們下車並問我們司機收每人多少錢。因是友人與司機接洽,我也不知道他收我們多少錢。司機向公安說我們是他的朋友,也走過來叫我們認他是朋友。我們不置可否。然後公安要司機上車,並自己開車離去。看到這情況,我們就知道這司機應是違法接載了。也不知道乘客是否也是違法,我們當然不會立於危牆之下,急急離開路障。但四周除了好像剛才我們坐的客貨車停在路旁外,卻看不到任何的士。最後我們只能走了二十多分鐘到友人的家。
後來友人告訴我們在常平這種客貨車很普遍,在街上是很難找到的士的。這一次經驗使我對中國法治多了一點了解。中國執法的情況看來是嚴謹了。對於違法的情況,執法部門是公正地執行的;不過違法的情況仍是普遍。法治不單執法要公正,市民也得普遍有守法的意識。我們很難單靠執法部門去懲罰和阻嚇違法的情況。若市民不守法,法治仍是不成功的。因此這是中國法治所必須進一步改善的地方。不過我也當負上一點責任,簡淁地鼓勵了違法的情況。以後到國內我還是要找合法的出租車,不要再搭錯車了。

2004年8月23日 星期一

案情有別?

香港立法會候選人何偉途和一名香港警員先後在內地被公安機關因嫖妓而被拘留。但兩人所受的懲處卻很不同。何偉途被判處半年勞動教養但那名警員只被判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北京公安部的發言人解釋說:「不同的兩個案件,有不同的處罰結果,這是正常的事,因為每一個案件,它的發生,它的具體情節,和適用的法律條款,可能都有差別。」這說法從一般的情況看必然是對的,但從今次兩件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說,這說法卻未能釋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嫖妓者可被處多種懲罰:(1)十五日以下拘留;(2)警告;(3)責令具結悔過;(4)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5)五千元以下罰款。條例並沒有規定在甚麼情況下犯者會處拘留,甚麼情況下處勞動教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但同樣這決定也沒有規定在甚麼情況下嫖妓者會被處勞動教養。
兩項法規都只是定出可懲處的罰則,但在甚麼情況下施予甚麼罰則都沒有規定。如北京公安部的發言人所說,每件案件都有它的案情,同樣的違法行為所處的懲罰都可以因此而不同。但現在至少從表面看到的情況,我們看不到這兩件案件有甚麼明顯的不同而會導致分別那麼大的懲罰。一個只是十五天的拘留,而另一個竟是這懲罰的十二倍即六個月的拘留。現在北京公安部的解釋仍未能具體解說為何有這差別。一句案情有別是不足夠的。我們要知道的是案情如何有別,和這分別是否足以支持那麼大差距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