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6日 星期四

再談守法

讀者唐先生對我上星期的文章「你守法嗎?」提出意見。我在文章提出香港市民應當遵從交通燈號過馬路,因那才符合法治社會所當有的守法精神。但唐先生認為若人人都按交通燈號過馬路,在繁忙的路口一定會擠得水洩不通,因等過馬路者把行人路的轉角處給堵塞了,使不過馬路者也過不去。另一個因素是在街邊的報攤,他們會把本已狹窄的行人路弄得更狹窄。這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讓我們想像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公司前的路口,若有一個人不跟交通規則過馬路,那就有可能造成交通意外或至少汽車要急停避免撞上這路人,交通擠塞就可能由此造成。路人遵從交通規則過馬路的確會造成路口等過馬路的人增加,但造成唐先生所說的水洩不通是因人多而不是交通燈號或守法造成的。若是在非常人多的地區,政府可把這地區劃成行人專用區。街邊的報攤造成阻塞多是因為報攤違規越界阻街擺買。我們實不應本末倒置。
若是從資源角度去看,因人們不按交通規則所造成的經濟負擔可能更大。這包括了交通意外和所造成的傷亡增加及需要更多執法人員來執法以減少意外傷亡。即使檢控違規者也是損耗社會資源的。
但我不想單用經濟資源來考慮這問題,我提的其實是一個法律道德的問題。我們只要想一想自己會如何教導孩子,我們會教他們不用遵守交通燈號嗎?若不會的話(我相沒有多少家長會教導孩子不用遵守交通燈號過馬路),那為什麼他們要遵守交通燈號,我們就不用呢?為何有一個律適用於別人,但另有一個律適用於自己呢?這正是我們要多思索的法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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