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1日 星期二

嫖妓有罪?

最近香港某立法會候選人和警務人員先後因涉嫌在國內嫖妓而被拘留。根據國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嫖妓屬違法行為。但相同的行為在香港卻不屬違法。為何同一類型行為在國內是違法,但在香港卻不是呢?這涉及法律如何處理單純違反道德的行為。
一般來說,法律其中一個主要功能是要維持社會秩序。社會的出現是因人類需相互依賴而群居。但人與人在群居中常會產生衝突。要使這些衝突能得妥善處理而不會造成社會混亂,人們不應傷害其他人的生命或財產。法律禁止人們傷害其他人的生命或財產可達致維持社會秩序。
嫖妓並不涉及傷害其他人的生命或財產。只要進行性行為雙方是成年人和是自願的,嫖妓就是純違反道德的行為。香港法律對很多純違反道德的行為是不會定為違法的。背後的理念是這些違反道德的行為並不是法律所應處理的。香港法律假設了每一個人有自己個人的生活空間,法律不應隨便侵入這個人空間。只有當人們傷害其他人的生命或財產或有更大的公眾利益才能進入這個人空間限制他的行為。不違法的行為不代表它不是不道德。
但國內法律對個人所能享受的空間並不相同。換句話說,不受法律干預的個人空間範圍相對上是小一些。另外,甚麼才是能凌駕個人空間的公眾利益也可能是較香港寬鬆。一個理由支持法律禁止一些純道德的行為是因為維持道德是社會的重要粘合力量。若容讓不道德的行為如嫖妓廣泛發生,那將會破壞社會的凝聚。這就是支持嫖妓為違法的公眾利益。
但為何香港法律和國內法律對個人空間和公眾利益會有如此不同的理解呢?那就可能是基於兩地不同的歷史背景和文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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