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2日 星期四

法律與政治

以遊戲說政治,不難理解,但也以遊戲來說法律,就不太容易接受。法律不是有明確的意思嗎?即使有不明確之處,法官的裁決不就可以把它澄清了嗎?要明白法律也是遊戲就先要弄清一些對法律的誤解。
法律其實並沒有絕對的意思。法律只有相對的意思。這相對的意思可能是為多數人接受的意思或是由憲制下具權威的機制所採納的意思。法律的意思亦會因應時間、地點和其他社會環境因素而有變化。言論自由根據《人權法》可基於「公共秩序」而受限制,但「公共秩序」是指言論會引發社會騷亂,還是指言論會威脅一些社會的核心價值如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呢?「公共秩序」看來是難有絕對的意思的。那一個解釋會被採納是會由法律文字以外的因素來決定。
法律解釋也並非是機械式的,依循既定的規則和方法並不能找到必然的法律意思。以立法原意來解釋釋法律不明確之處是眾多解釋法律的原則之一。但為什麼要用立法原意這方法而非其他解釋方法如嚴格依據文義來解釋呢?即使決定了用立法原意這方法,但立法原意是指立法者在原先立法時隱含而又未能由所用文字表達清楚的意思,還是指立法者如掌握現在新的情況會如何解釋現有的法律條文呢?同樣地,這些問題也是會由法律文字以外的因素來決定。
雖然如此,但法律解釋也不是任意的。法律文字以外的因素並不包括一些非常個人化的因素。法官絕對不會因為早上沒有渴咖啡,或剛與太太吵架心情不佳,而亂作裁決。法律文字以外的因素包括該法律與它所處的憲制及社會之間的某種特定闗係,這就是法律與政治的闗係。若政治是遊戲,法律也就難以避開遊戲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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