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0日 星期六

外傭與永久居住地

有外提出司法覆核挑戰 《入境條例》關於「通常居於香港的規定的合憲性。《基本法》規定的六類永久性居民,包括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但《入境條例》規定外傭留在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這條文因可能涉及歧視而違反了《基本法》及《人權法》

有評論說若這次司法覆核成功,有十多萬外傭會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這數字不知如何得來,但即使這次司法覆核能成功,那只是讓外傭逗留在港的期間,可用來計算他們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的七年,卻不會自動讓他們成為永久性居民。

會有多少外傭在香港已居港滿七年,可能要再作研究才知道。但還有一個關鍵性問題,即使他們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基本法》還要求他們要「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根據《入境條例》,一個人得向入境處處長提供資料証明他是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包括了:一、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二、其家庭的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三、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四、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終審法院更在Prem Singh一案中要求申請者得証明他有永久或無限期地居留在香港的意圖,並香港是其唯一的永久居住地。

處長會考慮所有資料去決定是否信納那人已是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 這問題是一個事實的問題,亦是處長在法例下所行使的酌情權。

不排除有外傭能証明他是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但若大部份在港的外傭都是一個人來港工作,收入主要是寄回本國供養家人,能說服處長他們是「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數目或許不會太多。因此,此司法覆核訴訟對香港的影響可能是估計得過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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