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8日 星期三

法治與經濟


最近讀到兩位著名經濟學者提出他們對其所處經濟體系由經濟問題而洐生出的社會問題的分析,而他們提出的解決方案都是法治。
一位是中國著名經濟學者也是中國實行市場經濟的先驅倡導者吳敬璉教授。在一篇專訪中(載於胡舒立編:《中國危機》),他分析中國當前改革最緊要的其中一個問題,是各級政府官員有著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可通過直接審批投資項目、設置市場准入的行政許可、管制價格等手段對企業的微觀經濟活動實施頻干預。這製造了巨大的尋租場,造成嚴重的官員貪腐問題,亦鼓勵了企業花樣百出的尋租活動。最後是出現了官商合謀的既得利益集團,不單尋租,更運用公權去設租以便造成更多新的尋租可能性,構成腐敗氾濫的惡性循環。因為這種「權貴資本主義」,中國社會貧富分化加劇,人民的不滿也由此而來。
吳敬璉教授認為解決方法其中之一是要建立起法治的市場經濟,限制政府權力對經濟活動的干預,並要有合乎公認正義的法律和獨立公正的司法,為市場機制提供支援,那才能擺脫公權不彰、規刖扭曲、秩序紊亂、官民關係緊張的狀況,使經濟和社會生活進入和諧穩定的正軌。
另一位是二零零一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利茨教授(Joseph Stiglitz)。在他的新書《不平等的代價》(The Price of Inequality)中,他指出美國次按危機所產生的問題,根源並不是沒有法治,而是沒有好的法治。好的法治應是保護弱者免受強者所傷害,讓他們得到公平的對待,但現實卻是相反。大企業如銀行,為了謀取巨大的經濟回報,運用其政治影響力去使法律變得對大企業有利,如促使制定一些有利於貸方的破產法和阻止立法去制止掠奪性貸款。昂貴的司法程序亦令大企業不用懼怕被民事起訴,因小市民在法律戰中是難以打持久戰的,結果往往是大企業不用為自己的過錯承擔法律責任或只需負上少於其應負的責任。最後,財富由社會的中、低層被高層所掠奪去,令社會不公平的情況進一步惡化。
斯蒂格利茨教授建議的眾多解決方法中,不少也是涉及強化法治,建立起他所說的好的法治,包括要有更強和更有效的競爭法、改善企業管治、改革破產法、令司法程序為普羅市民所能負擔等。
兩位經濟學者所談到的經濟問題和具體的解決方法,因著中國和美國的政經法制度和發展階段不同,可能表現出來的形態有異,但卻也是有著共通的地方。
一、那就是無論是在專制或民主的社會,人都是貪婪的。人會用盡各種方法為自己謀取最多的經濟資源,只是因著制度和社會環境的不同,他們所用的方法會有所不同而已。而當中最關鍵的還是如何掌控政治權力,以使政治權力,無論是否透過法律或透過甚麼法律去實行,會被利用來最大化自己的經濟利益。中國較緒美國可能是因法律制度的複雜度還不是太大,致掌控政治權力者能更容易和更直接地也掌控大企業,從而透過大企業去為自己謀取利益。但在美國,因法律制度發展已較複雜,掌控政治權力者的主導性相比下是較低,反是由企業更主動地以更複雜的技巧去促使政治權力和法律為企業服務。兩者途徑雖異和主導者不同,但結果都是法律制度被利用來使財富向上集中,而普羅市民都成為了法律制度的受害者。
二、因此,針對這問題,兩位經濟學者所提出的都是要以法律去制約權力,分別也是因兩個國家的政經法制度不同,故所實行的法律制約的焦點亦有所不同。中國因權力仍是非常集中,故法治的方向是要把權力分立和建立起相互制衡的制度。至於美國,法治的制度其實已存在,故更重要但更複雜的是如何使制度上的制衡作用能有效地發揮出來。
三、兩位經濟學者都不是滿足於一種低度的法治,即把法律單純看為一種促進經濟發展的工具,法律是更應用來實現公平和公義的。即使如美國政經法制度發展已相對成熟的地方,也同樣會出現法治劣質化的現象,這是中國在發展法治時所不能忽略的。
但法治最終能否成功解決經濟問題和其衍生出來的其他社會問題,也不單是制度的問題,更是人的問題。人有著貪婪的本性,會否願意受法律的制約而不讓這惡的本性全面發放出來呢?人那貪婪的本性會否因有了公平公義的法律、法制和社會制度,而最終能被轉化並學懂關愛其他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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