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0日 星期四

認受權威與公民參與

在現代的多元社會,政權愈來愈依靠擴大公民參與的程度來增強認受權威。本文擬分析公民參與如何產生認受權威及特區政府在這方面的表現。
公民參與是指政府在制定或執行法律或政策的前後及過程中,讓受該法律或政策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公民及群體以不同程度參與。在相關法律或政策出台前後,公民參與的方式可以有不同的深度:一、被知會;二、被諮詢;三、參與討論;四、參與決定;五、參與制定執行的細則;六、參與監督執行;七、參與執行。公民參與的程度愈深,所能為政府產生的認受權威應愈大。
要知道公民參與如何能產生認受權威,就取決於政權能否满足其所管治的人的需要及期望。人們對政權是有四方面的需要,包括了人身安全、物質生活、人的尊嚴和信仰或價值信念的追求。
前兩者屬外在的需要,後兩者屬內在的需要。滿足外在的需要是基本的,達到了能產生的認受權威未必很大,但不能滿足的話,所造成的負認受權威卻可以很大。
在內在需要方面,或可再加上一種,那就是社群的需要。人是群體的動物,是需要與其他人相交往的。人的傾向是會與自己相近的人結聚,但由於人各有特質,故所建立的群體亦會不同。基於種族、語言、宗教、信念、或文化等,人們會結聚成不同的群體。亦因為此,管治者必須能使社會內的不同群體維持和諧的關係,尤其是群體間的利益是有矛盾存在。不然,其認受權威就會因不能滿足一些群體的需要而有虧欠。
由於內在需要是更加深層,滿足它們所能產的潛在認受權威亦會更大。雖然未能滿足時,由於不會直接威脅到人們即時的生存機會,故所產生的負認受權威未必會來得那麼猛烈及即時,但長遠來說,卻有可能令政權所依據的政權模式也動搖了。這現象在現代社會尤其明顯,因人自我意識的提升,令他對自己及政府的要求也相應提升了。
公民參與涉及的具體法律或政策可能是有關人身安全或物質生活這些外在需要,但公民參與本身卻是滿足人內在需要。
第一方面是關乎人要其尊嚴得尊重的需要。若一項法律或政策是會影響到一個人的利益,但他卻不可以參與決定或執行,那就會讓他感到自己好像被管治者或管治階層看為屬次一等的人,要由那些高高在上的管治者去代為思量甚麼是對這一眾愚民最為有益的,甚至比他們自已更清楚其最佳利益是甚麼。
如公民能參與法律或政策的制定或執行,而他們又感到自己的意見是得到真正的重視,那就能消除他們這種次等公民的感覺,使他們感到是得到尊重的。
另一方面是關乎人對群體的需要。透過讓所有不同的群體一起參與法律或政策的制定或執行,而不只是讓某一些群體參與,而在參與過程中又能使不同群體消除誤解、增進相互認知及信任、並達到最大程度的共識,所定出的方案將更能消弭社會分歧,達至社會和諧,令人與人及群體和群體間可以和平共存。
公民參與所採用旳建構認受權威方法,除了是針對內在需要外,也是一種由下而上的方法。如上所述,在人自我意識愈益強烈的現代社會,只有由下而上的方法,即由被管治者自己去賦與,才能產生足夠認受權威來承托有效的管治。
公民參與亦是一種著眼於過程而非結果的方法。這也是公民參與和民主選舉程序最大的分別。雖然民主選舉程序亦是一種由下而上的認受權威建構方法,但公民只可以在投票選出代議士時參與。而選出的代議士會否依從參選時的政綱在法律和政策制定時作出相關決定,公民是無從參與的。公民要等到下一次選舉時才能同樣作這種參與程度相當有限的方式參與。
因此,公民只能從所選出的代議士所作的決定而產生的實質後果來決定是否給與認受權威,故所產生的認受權威亦會視乎結果好壞而有變化。但由於在多元社會有不同的群體共存,它們的訴求都有不同甚或衝突。單靠民主選舉程序,未必可以消弭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矛盾。最終往往會是由大多數群體主導結果。在這種安排下,結果是常常都要由少數群體去作出犧牲,那就會在社會內產生負認受權威,某程度上會抵銷了由民主選舉程序所產生的認受權威。
透過公民參與,雖然得出的結果未必是各個群體最希望得到的,但由於各個群體能平等地參與法律或政策的決定或執行,即使結果對他們來説只是次好的,但他們亦會較大可能給與認受權威,或至少不會產生負認受權威。
公民參與對現代社會的政權去建構認受權威既是那麼關鍵,但特區政府卻好像只是對這重要的認受權威源頭做門面功夫,缺乏實質誠意及行動去從這源頭導引出更多的認受權威,有時候更是反其道而行。
要說的例子實在太多。到現在為止,政治委任制仍是由特首或特首辦主導一切的一項安排,公民連知情那麼低程度的參與也欠奉。政府處理活雞問題時,雞農及雞販基本上只有兩個選擇,一是接受賠償後全面結朿活雞飼養及販賣,或是接受日日清。整個過程並沒有容讓雞農及雞販作有意義的參與,且政府並沒有讓其他受這政策影響的人,如普羅的消費者參與決定,或至少給與意見。
特區政府正正缺乏了馬時亨局長所說「政通人和」中的「通」。這包含了真誠的「溝通」、全面地讓不同群體都可與決策的「通達」、及深入政策的各個層面的「通透」,「通」實是能真正產生認受權威的公民參與所不可或缺的部分。
特區政府若想要補足認受權威的虧欠,要的不是「親疏有別」,而是真正的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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