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這段時間都是面試的熱門時間,報讀法律的海外學生都會在這段時間被安排面試。面試時,少不免會問的是他為何報讀法律。各人的理由當然會不同,但一個常聽到的答案是他從小就希望當律師。
追問下去為何當律師會是他兒時夢想,不少會說是受電視或電影裏律師的形象影響,也有不少說是為了維護公義。當然這些學生在開始修讀法律後,很快就知道律師的工作絕不會常在庭上大嗌objection,而很多時候律師的工作與公義也是很難沾上邊。
當他們開始法律的學習至法律專業的工作,可以看到法律學生會漸漸形成兩個類別。
一類法律學生會視法律為一種技術。不是說他們把法律看為一種謀生的技術(當然不排除有不少會有這種想法),而是他們看重法律技術的一面,對法律知識的追求是如何能純熟地操控法律去達至某種目的。這目的可以是完成一宗商業交易或在法庭訴訟中成功說服法官作出有利於其客戶的裁決,目的是甚麼不太重要,重點是在於掌握法律的技術以使那目的能得以實現。
另一類在技術以外更會重視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他們會追問法律的內容所尊崇的價值是甚麼。受西方法學思想的影響,他們會相信法律的價值應是去保障人的自由及尊嚴。現行的法律若未能做到,那麼法律工作者的責任就是要去爭取法律能達致這理想。
我不是說這兩類法律學生是可以清楚界分,每一個學生都必會有法律技術的一面,也必會有法律價值的一面,只是他的重點會較傾向於那一面而已。
讀者當然不會太難察覺得到本欄的七位主筆是屬於那一類法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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