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3日 星期五

批手令前應容傳媒答辯

法院裁定《星島日報》勝訴,成功撤銷廉署的手令,並可得回被檢去的新聞材料。從這一案件,我們可有幾點結論:
法制能保障新聞自由
第一、香港的法律制度大體上能保障新聞自由。
雖然廉署能成功取得手令並拿走7間報館的新聞材料,但法律上規定法院可把材料密封3天,讓報館可向法院申請取回材料。現在法院就是在報館的申請下,裁決把手令撤銷,廉署也再沒有權保存和運用搜回來的材料。法律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以使執法機關得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才可取得和使用新聞材料。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有關的法律只是規定法官決定搜回來的材料若用作調查之用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若不是的話,就得發回新聞材料。但有關的法律並沒有直接說法官可裁定手令的合法性。現在法院是運用了其固有司法權力來撤銷手令,這可看到法院是相當重視保障新聞自由的。法院也明確表明保護新聞材料來源是保障新聞自由的重要條件,因此,必須有凌駕性的公眾利益才能強制新聞工作者公開新聞材料來源。這為保障新聞自由定下了明確的原則性規定。
廉署輕率不慎重
第二、廉署在運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時,顯得輕率和不夠慎重。
在調查案件時若涉及新聞材料,法律讓廉署有兩個選擇:一是侵入性較弱的權力,向法院申請交出令,要求新聞機構自行交出新聞材料。一是侵入性較強的權力,向法院申請手令,到新聞機構搜查並取得新聞材料。法院批評,廉署只能籠統地說案件涉及嚴重的刑事調查和新聞機構有可能滅有關的新聞材料,但卻沒提供實質的證據證明新聞機構滅有關新聞材料的危險是真實存在。因此,法院認為廉署應採用侵入性較弱的交出令,而不是一開始就用侵入性那麼強的手令。
廉署在取得手令後曾公開表示它已考慮了新聞自由,但現在看來廉署給與新聞自由的分量還是不足夠。在法治的社會,執法機關不單只能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它還要在行使權力時充分考慮人權的保障,不能過分考慮行政的方便。這是廉署甚至警方都應該從中取得的教訓。
法律有欠缺 廉署輕易得手令
第三、現行有關申請手令的法律仍存在一些欠缺,致使廉署能輕易取得手令。
法律只規定法官在批出手令時要考慮公眾利益,但涉及的公眾利益只是與調查所可能帶來的利益有關。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法官得看保護新聞材料來源是一項重大公眾利益,而只有在更重大的公眾利益下才可規限。
另外,廉署現可單方面向法院申請手令,有關的新聞機構在發出手令前並沒有機會提出答辯,而法院也沒有權給予新聞機構答辯的機會。一個可行的改變是讓法官在特定的情下,容許涉及的新聞機構提出答辯。相信這能平衡有效調查重大刑事案件和保護新聞材料來源這兩個同樣重要的公眾利益。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