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2日 星期四

董建華的「有為」之治

《政治.法律.遊戲》之19 (12/08/2004)



殖民地在憲制上是把權力高度集中於總督。他雖要聽命於倫敦政府,但理論上他可以是一個土皇帝。香港殖民地最後幾任的總督除了要負起管治香港的責任外,他們有更重要的任務。尤德要處理中英談判;衛奕信要處理過渡;彭定康則要處理光榮撤退。當中雖涉及內部事務,但重點是對外的。因此他們都是把內部事務交由布政司主要負責。布政司就是香港的文官之首。總督雖是香港殖民地之最高行政官員,但在管治上布政司才是實際上的主導者。
在特區成立時,憲制大體是把殖民地的制度搬過來,包括了集權於行政長官和以文官為管治的基本力量。理論上行政長官可專權,但他也可實際上放權而自己只負責對外事務,在內部事務上只擔當名義上的首長。
董建華選擇了要在對外及內部事務上都要是實質的領導者。這可能因對外事務沒有什麼實質東西可做,而董建華又不想只是掛一個虛名。他在還未正式上任就即開展他的鴻圖大計。在房屋、教育、老人、經濟等政策,董建華都希望能「大有作為」。
行政長官偏離殖民地總督和布政司之間的運作模式,從政務司司長收回權力直接負起管治香港的責任本身沒有什麼問題。問題是他有沒有這能力;他有沒有用對方法來進行權力轉移;他提出的政策是否可行和這些政策能否真實執行。
不幸地,在過去的七年,在這四方面都出了問題。我們見到董建華力有不逮地推行一些志高但不實在的政策。他的猶疑不決表現在他的政策,也表現在他的用人之度。他常在改革和維持現狀之間搖來擺去,在收權與放權之間下不定主意。董建華雖想「大有作為」,卻落得多方責其「好事多為」,至迫變成現在的「無所作為」。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