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8日 星期三

誰對誰錯

有機會與一群來自北京大學、南京大學和復旦大學的學生們介紹香港的司法制度。話題離不開近期最熱門廉署搜查令遭法院撤銷的案件。一個學生提出一個疑問,他很奇怪為何現在是報社違法地報導了當受保護証人的身份,而廉署只是執行法律賦與的權力,為何輿論卻好像都是要廉署來承擔道德責任,反而犯錯的報社卻不用承擔道德責任。另一個學生則認為香港的法律那麼保護個人的自由,好像是有一些徧差了。
我的回應是這樣的。首先報社所犯的錯與廉署有沒有權去搜查報館拿走新聞材料是兩回事。報館的違法行為是當受指責和懲罰的,但那卻不是說執法機構可任意去搜查犯錯的新聞機構。
而且現在所涉及的利益不單是新聞機構或新聞工作者個人的權利去保護他們的新聞材料來源。若新聞工作者不能保護他們的新聞材料來源,那會大大影響人們向新聞工作者提供資料。這不單影響公民知的權利,也會削弱新聞機構監察政府的能力。若人們因害怕身份會被暴露,即使知道政府一些錯誤也不敢向新聞機構透露,那最終受害的是整個社會和香港的法治。因此所涉及的衝突其實是兩個公眾利益:執法機構能有效進行刑事調查和政府受到有效的監察以防止政府濫用權力之間的平衡。
最後我反過來問他們法律傾向保護個人權利又有甚麼問題呢?這只是反映每一個法律制度在各種價值的優先序上是不同的。在國內,法律可能更看重集體的利益和政府有力的管治,但香港的法律對政府權力卻是存有很大的戒心的。只有在充份保障了人的基本權利下,政府才能行使法律所賦與的特定權力,且在行使時必須符合程序上和實體上的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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