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4日 星期三

以政論法

法律為政治定下了原則性的界限。但什麼原則應納入法律中就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政治的決定。以政論法就是從政治的結果來看什麼原則應納入法律中。
第一個最重要的政治決定就是以法律為管治的基礎。法治並非法律,而是指引政治決定的根本原則。擁有軍力的政府為何會願意受制於由一群手無搏雞之力的人在議事堂通過的一紙法律?擁有警力的政府為何會執行一位文弱的法官在法庭裏所頒佈的裁決?雖然不實行法治,對政府短時間來說會更為便利,但法治卻能使政府的長久管治更有效和更有認受性。
在法治之下,法律更會定出一些程序、考慮因素和實質條件的法律要求。但為何要定下某類的要求和定下什麼實質的要求?這是涉及法治能對政治決定有多大程度的規限。這與實行法治一樣是一項政治決定。
政治決定很多時候到了最後是一個價值觀的選擇。以政論法也就是根據論者所選取的一個政治價值觀來評論某項法律所反映的價值是否符合這價值觀。不能的人有不同的政治價值觀。尤其是在價值之間出現衝突時,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價值觀優先序。
以最近廉署搜查報館為例,廉署搜查政府有沒有違反法律所定下的程序、考慮因素和實質條件這問題大體上是以法論政。法官看廉署所提出的論據否足以支持廉署搜查報館則是以法論法。若廉署在法律上有權搜查報館,但廉署是否應在這時候如此運用這權力是以政論政。在法律上是否應讓新聞工作者有更大、更明確甚至是絕對的權利保障其新聞資料來源的權利,並這權利如何與廉署調查和保護証人的權力平衡就是以政論法。
上述的分類當然是很籠統的,政與法實在並不是那麼容易分家的。法中有政,政中又有法。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