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0日 星期五

法治不便宜

到外國參與國際性的法律會議,常有機會與其他法律學者討論到亞洲國家地區的法治情況。一個常討論到的問題是為何香港可以是亞洲地區中少數國家或區域能大體上達到法治的要求。得出的結論是因為香港有錢。
要達到法治,行政官員必須能秉公執法,不受利益誘惑而徇私枉法。同樣法官們也必須公正地審理案件,不會因受賄而作出有利於某一方的裁決。但要做到這要求,其中一個做法就是要給與行政官員和法官優厚的薪酬。
他們未必能賺得比同樣資歷的人在商界所賺得的更多甚或相等。但他們所賺得的必須與所擁有的權力合符比例,這能減少他們以權換利的可能性。他們的薪酬也至少要達到能讓普遍市民尊重他們的水平。當然在理想世界,人的價值不應用他賺得多少錢來決定,但在現實世界中人們普遍的確是如此看。行政官員和法官若要取信於民,使人覺得他們不會偏私,那就得在客觀條件上使他們更能得人的信任。這也就是所謂的高薪養廉。高薪使行政官員和法官受賄的機會成本提升,除非涉及很大量的金錢利益,不然他們沒有理由冒大險貪污,隨時掉去高職厚薪。
另外,若公民認為政府違法地損害了他們的權益,在法治下,他們可向法院提出申訴。但要啟動法律程序,那往往需要付出大量金錢聘用律師。對低下階層甚至是中產階級,若沒有法律援助,保障公民可挑戰政府違法的安排只會是紙上的權利。法律援助的制度是需要注入大量的公款的。
雖然香港在過去幾年公共財政出現很大問題,但法治對香港長遠發展是如此重要,我們絕對不能減少對法治的投資。法治的回報未必是即時的,不合短炒獲利,但絕對是任何現代社會長線投資組合中不可沒有的部份。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