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日 星期二

以法論政

《政治.法律.遊戲》之12 (03/08/2004)



法律與政治關係緊密,都是任何現代管治者不可不知的。兩者相較,法律是較重原則,而政治是較重結果。當然在遊戲的概念下,兩者是互動又相互重疊的。
看兩者的關係,我們以有兩個視點為出發處。一是以法論政,一是以政論法。
以法論政就是以法律所定下的原則性規定來看政治的決定有否違背這些原則。以政論法則是從政治的結果來看什麼原則應納入法律中。
先談以法論政。在現代法治的制度,政府所擁有的權力都是由法律所規定的。這就是法律為政治決定所定下的第一種界線。若法律沒有授與廉署搜查報館的權力,那廉署在任何情況下也不能搜查報舘。
但很多時候法律都會給與政府相對上闊的權力範圍(酌情權),很多政治決定都是在法律所授與的權力範圍內。不過法律還會進一步規定一些有關程序的原則或安排。即使政府有權作出有關政治決定,她也必須符合程序的規定。法律規定廉署只有在得到法院頒發搜查令下才能搜查報館,廉署若沒有搜查令就沒有權搜查報舘。
法律也會規定政府在行使法律授與的權力時必須考慮的一些因素。如法律規定政府在行使權力時要考慮「公眾利益」,政府只需証明確實考慮了「公眾利益」。但這因素卻未必會實質影響有關的政治決定,因如何衡量「公眾利益」的影響是一項政治而非法律的決定。
但法律亦可能會規定政府在行使法律授與的權力時必須符合實質的條件。若有關政治決定不符合法律所定下的實質條件如「合理」,有關的政治決定就沒有法律效力。
為何要以法律規限政治權力及為何要加進及加進甚麼程序、考慮因素和實質條件的法律要求,卻不是法律的決定而是政治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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