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5日 星期四

法律的感性與理性

最近商台與鄭大班解約,引起了一場感性與理性的討論。法律常給人的印象是追求理性的,但政治卻被視為感性。本來感性與理性就不是那麼容易畫得清,因它們都屬人的本性。難道我們能把一個人割開為理性與感性的部份嗎?但既然法律與政治可能給人這種錯覺,我們就看看法律是否真的那麼理性,政治是否真的那麼感性。
現代法律著重保障人權,那是有感於人類慘痛的歷史,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人類所承受的創傷,人與人之間是可以那樣的自相殘害。法治之下人人平等,那也不是出於理性推敲,而是對人的尊嚴的一種感性和信念性的肯定。
若法律的意思是客觀存在,那法律的確是可以純理性。但很多時候法律的文字都不是絕對準確而可以有不同的詮釋。理性思考能縮窄選擇的範圍,但到了要在眾多解釋中作抉擇時,這又不是單靠理性可解決的。感性和信念很多時候都會啟發或指引理性的分析。
法官並非機械人。若一些規則就可處理涉及訴訟的糾紛,那我們大可以用電腦作法官了,但相信沒有人會認為這樣做是可行的。在作裁決時,無論是解釋有關法律條文、還是判定証供的可信性、或是量刑判罰;法官的裁決都不能違背邏輯推理。但符合邏輯推理的結論卻未必都會被選取為裁決。法官的價值取向必然會影響他的最終裁決。價值取向就不是單純理性的問題,感性和信念才是關鍵。
可能法律有很大部份的確是需要理性思考的,但法律的根本信念卻需要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人員投入他們的感情,這才能使法律不會變成僵硬的教條,而是有血有淚的行為指引。法律的讀者都要以心去理解才能明白法律的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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