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9日 星期四

法官大晒?

據統計,香港每年大概有二百多宗司法覆核申請,有大概五十多宗會最終由法院審決。遠一點的司法覆核官司是保護維港案,最新近的就是建德公學殺校案。在近十年,有關司法覆核的報導都很多,且很多時候都是頭條新聞。市民每對政府政策不滿,都會想到要司法覆核。
香港不是行政主導嗎,那為何法院可覆核行政部門的決定呢?在99年居留權案件後,國內的法律專家的確曾質疑為何香港的法院有權覆核行政部門的政策決定。不過普通法、香港的成文法和《基本法》都確定香港法院擁有覆核行政決定的權力,所以這些質疑最後也不了了之。
那法官是否真的大晒呢?那也不是。法院只有權覆核行政決定,而不是重新去作出相關的行政決定。法院在覆核時主要是看有關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即行政決定有沒有法律的基礎。這是法治最根本的要求。
合法性也包括了行政部門在作出行政決定時是否符合一些法律程序的要求。就以建德公學殺校案為例,雖然學校最終敗訴,但法官也認為教統局在作殺校的決定前並沒有恰當的諮詢學校,亦沒有給予學校回應的機會。只是在之後教統局重新與學校商討有關事宜才彌補了這程序的失誤。
法院亦會覆核有關行政決定的合理性,不過法院在這方面就會相對上謹慎,因為若對行政決定干預太深,那就會違反了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法院並不能代替行政部門來作出行政決定或制定政策。只有當行政決定是非常不合理時,法院才會把行政決定推翻。
在法治的制度下,行政官員並不是大晒,同樣法官也不是大晒。行政官員和法官只是各盡其職責,行政官員負責執法,法官負責監察。大晒的應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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